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行政区划
作者:张俊
来源:《地理教育》2012年第08期
        行政区划是将国土按不同区域和层级进行划分,以便于治理的制度。对于疆域广大的中国来说,行政区划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大多数时期也颇为有效。我国的行政区域原则上划分为三级,即省、县、乡。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为促进城乡结合和工农结合,则打破条块分割,充分发挥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市管县的行政体制。实行市管县的地方,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即实行四级制。另外,在有些自治区下辖自治州,州以下有县,也是四级制。这就使得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
        1.省级行政单位
中国有几个省级行政区        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四种。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单位,其中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省——我国最常见的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自治区——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
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到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我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特别行政区——为了“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我国共设立了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2.副省级城市
        在我国还有副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是由较大的、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行政单位低于省级政府,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级政府控制的城市政府。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3.地级行政单位
        地级行政单位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地级市(省辖市)
、自治州、盟等形式。地区——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县级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开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地级市(省辖市)——在省级与县级之间建立的一级正式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省辖市)—县级—乡级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这一体制要求地级市政府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自治州——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自治州下设县、自治县、县级市。盟——内蒙古自治区的地级行政区域,原来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盟下设县、旗、县级市。
        4.县级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是我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特区、工农区、林区等。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县级市——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政府。县级市一般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彩。县级市政府下辖乡、民族乡、镇政
府,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自治县——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旗和自治旗——旗是我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我国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另外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市辖区——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政府,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特区——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林区——县一级行政区划。另外,中央政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还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辖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的174个团场。
        5.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街道办事处,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镇——县级行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 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乡和民族乡——乡是我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
府,受县级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设于城市内的基层政府,即城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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