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
问题及建议
廖㊀强
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
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
一㊁法律分析
(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
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
(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
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
(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
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
二㊁相关建议
(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
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
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
(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
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
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
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
参考文献:
[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
作者简介:
银行房贷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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