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抵押物增值造成抵押悬空的风险
抵押权制度是银行信贷业务中防范信用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是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我行主要存在的是房地产抵押和机器设备抵押,机器设备抵押在一些地区特明显的支行较为普遍,如春江支行,其很多企业贷款都是采用机器设备抵押的方式(主要是造纸企业的生产线抵押)来解决信贷保证的问题。在抵押贷款存续期间,银行对抵押物变动情况的关注侧重于防止抵押物贬值或抵押人未经银行同意私自处分抵押物导致抵押不足或悬空的风险,但是忽视了抵押物增值也会给银行的抵押权带来隐性的消极影响。
银行房贷企业往往会对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使设备的生产性能得升,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债权是更有保障的,因为抵押物抵押价值在设定登记时已经确定且低于登记时抵押物市价,而抵押物技改意味着其市价增加,高于抵押物设定价,若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可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处置款完全可以清偿银行债权。但是若企业连续技改导致抵押物的生产性能完全与另外型号的设备一致,恶意企业有可能会以该机器设备已不是设定抵押的那套机器投备为由来抗辩银行债权,从而给债权带来不确定因素。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确定企业生产线型号可认为有依生产线上所贴的铭牌确定或依设备生
产性能确定。若依铭牌确定,企业可以通过另外刻制铭牌贴在设备上使设备“变更”;若依设备生产性能确定,设备经过多次技改其生产性能早已与另外型号的设备相似。无论法院从上述哪个角度考虑都有可能认定抵押物物已不存在而判决抵押权实际无法履行,此时银行债权便会存在不能完全清偿的风险(虽然银行可能对此债权追加了有效担保,但要求担保单位清偿债权也存在无法全额清偿风险或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就算银行胜诉,银行也会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因此,银行从加强信贷安全、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虑实有必要时刻关注抵押机器设备在通过多次技改产生较大增值时出现的企业恶意主张抵押物已不存在的风险。
在具体操作中,银行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来确保抵押权不被悬空。
1、银行与借款企业订立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双方一致约定企业必须保证抵押物价值的稳定,企业对抵押设备有维护、维修、技改等对其生产性能有较大改变的情况的,应事先书面通知银行并征得银行同意,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技改后设备生产性能等基本资料提供给银行并出具确认书确认技改是在抵押物基础上进行的(可简称为抵押确认书);若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一律视为对抵押设备的添附。
2、定期与企业核对抵押物情况。分管信贷人员在与贷款企业的日常联系时应时刻注意抵押
的机器设备是否已经过技改、技改是否导致实际与登记明细不符,如果发生了这类情况,信贷人员应及时与企业负责人联系要求企业出具相应证明及抵押物确认书,并留存归档,以保证银行抵押权的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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