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宿舍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事故措施,为住宿学生提供安全服务,确保学生宿舍安全。
第三条住宿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共同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发现盗情、险情和其他案情及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宿舍办报告。
第四条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应当报请宿管办许可。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一经发现,宿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宿舍。
第五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妨碍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为,对不文明行为宿舍管理部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系部和保卫部门。
第六条、住宿学生个人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手机等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离开或睡觉时应做到锁(关)门、关窗。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焚烧杂物、存放或燃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电线和使用各种电热器,不准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和点蜡烛;禁止一切其他可能引起火灾隐患的行为。
第八条宿舍内禁止饲养狗等其他宠物。
第九条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毁坏、挪用。对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者,宿舍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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