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复习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复习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3、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4、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5、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1、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12、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13、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教师法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5、教师法规定,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6、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
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简答题
1、《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教师有哪些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
1、试用《教师法》分析下面事件学校做的是否合理。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呢?
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
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什么是公办学校
2、试用《教师法》分析学校和教师赵某谁做的对。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调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下面案例违反教师法哪条规定?你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2008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9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
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马老师、景同学和学校。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马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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