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清研国际建筑某某设某某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无期徒刑是多少年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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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文源**11栋3-2。通宵达旦造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清研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11层2单元12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湄公河行动票房
上诉人**********(以下简称******)与被上诉人北京清研国际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支持******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承担。主要上诉**:一、合同无效。1.*案《**设计合同》第一条签订法律**合同法,明确把设计归类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对设计等相关专业人员均有资质**;城市**法、城乡**法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及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城市**编制**、城市**编制**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编制单位要取得资质证书、《城乡**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承担编制工作”;第二条设计**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城市**编制**、城市**编制**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等,如果无***,怎么执行这些技术标准?况且,合同里“设计人”这一法定术语,都应是有******才能享有的称谓。2.*案的名称形式没有冠名概念性**设计或标注概念性。从其**设计内容来看,第四章****:**总平图、空间**结构,交通组织及**;第六章环境保护: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防灾系统
**(防震**、防洪**、防火**及设置平面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含供电设施**、电信设施**、供水****等);第七章投资效益:7.7首开**经济指标及各不同地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计算里,涉及各种专业知识,均应有资质等级**,才能进行相应**设计,而直到一审结束,******并无这**资质。二、合同欺诈可撤销。1.******存在欺诈行为。2.由于*******身无资质,并未对所谓的市场赢利点作出分析和判断,经济分析的数学模型也没见踪影。3.《城乡**设计计费指导意见》里,大中小城市**设计,资质等级收费均有不同收费指导价,其中小城市基础价50万元。若谈***、住宅区(****)这级一般设计**,充其量也就几万、十几万元不等。指导价是丙级1公顷1000元-3000之间,而******则是“无等级”,出的是质量废品。三、认定**不清。一审称,******交付了****设计相关成果,且案涉**已通过******组织的评审并向政府备案成功,******应按约向****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99.5万元。1.******提交的聊天**里,******并未同意其设计方案,倒是对其方案设想提出许多新的**。按约设计工作分三阶段履行,第二阶段,初稿只有甲方确认无修改后,提供5份纸质图、电子版1份后,才能视为“最终成果”完成。直至现在,******并未拿出任何“甲方确认无修改”的证据。2.至于一审认可的(****)概念性**汇报会名单,是******伪造的。如果真有什么汇报会,会议室里应挂有横幅,参会人员应有签到表,形成会议纪要,但质证时,对方拿不出
这**的证据。3.一审说的通过******组织的评审并向政府备案成功。******要强调的是,即使真有什么现场汇报会是******组织的评审,也不能说明“通过”。须知,******的***最终成果是否完成,按约是由国土**部门评审通过(现其方案并未通过),而非发改委立项成功(这在合同履约三个阶段及付费时间段里表述非常清楚)。四、一审**违法。一审称,庭审中****向**提交了褔康小镇建议书、策划方案及PPT演示文稿6份,证明自己的履约过程;提交了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合法经营。1.以上所谓6份策划方案和设计文稿,并未经庭审质证,而是事后补交的;就连庭前送达的证据清单(序号6)****设计(****)、标注165页,也没装订在证据清单里。2.******在庭前已向法庭提交了反诉状及证据清单,指出******无资质,冒充*******承揽业务,**确认合同无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与此相反,对******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却在判决书里一一列举,反复说明这是足以佐证的**。可见,一审**违法,漏审漏判,导致其认定**错误。综上,******提出上诉,根据*案调查的**,如果*案涉及到经济犯罪,********全案或分案移送。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案不涉及经济犯罪。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1995000元;2.判令******支付******违约
金,自***********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以1995000元为基数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3.判令******承担诉讼费。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返还设计费855000元给******;3.判令******赔偿******资金占用费损失,按民间借贷年利率6%,从**********至清偿之日止;4.反诉费等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委托人,甲方)与******(设计人,乙方)签订《桂林******策划及**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委托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策划及****设计,**地点为******。设计人******负责**投资策划及****设计编制,配合及协助甲方在各级政府申报、立项、政策衔接。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交分为**投资策划及****设计两***,其中**投资策划部分需提供最终成果纸质图纸或文*提供5份,电子版图纸1份,提交日期为:第一阶段,调研结束后10工作日完成首次汇报讨论稿、最终成果根据修正再定,第二阶段,最终成果20个工作日完成,提供5份最终纸质图纸或文*成果后视为工作完成;****设计部分需提供最终成果纸质图纸或文*提供5份,电子版图纸1份,提交日期为:第一阶段,策划方案初步确定后20工作日完成首次汇报讨稿。第二阶段,最终成果20个工作日
完成。由甲方确认无修改后,提供5份纸质图纸或文*成果后视为最终成果完成。第三阶段,政府评审后,若有修改,最终成果10个工作日完成。*合同投资策划及****设计费总额优惠后为285万元整,其中投资策划人民币110万元整,****设计费人民币175万元整。第一次付费30%即85.5万元为合同签定后,在3日内支付定金后,设计团队开始开展工作支付,第二次付费35%即99.75万元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策划及***的初稿时并通过甲方认可后5日内,第三次付费25%即71.25万元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策划及****设计最终成果后5日内(通过甲方认可,可提交政府评审的视为最终成果),第四次付费10%即28.5万元在通过甲方组织的评审后5日内。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和付费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停缓,委托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设计合同有效期为5年,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后有双方签字及盖章。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合同,**********,******向******转账85.5万元。庭审中******向**提交《桂林(**)国际旅居智净化网络环境
慧康养城(****设计)(****)》《清研国际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签收单》等,证明******副总经理***于***********签收案涉合同中****设计最终成果纸质版5份及电子版1份;庭审中******向**提交《***康养文化产业城-******投资开发协议》,证明******与***人民政府签订了相关协议,具有投资开发主体资格,***作为******授权代表签字;庭审中******向**提交其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于***********的聊天**,***在中称“**好!收到二张方案图,待小**,****研究后再给出建议。今后由小**和**、**负责**经营管理”;庭审中******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无权代表公司签收相关文件。庭审中******向**提交《*******投资**备案证明》,证明桂林**康养文化产业城-******已于**********向政府备案成功,自己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庭审中******认为备案的法人单位名称为**连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自己公司无关,并且**备案日期(**********)也不符。庭审中******向**提交《桂林福康国际康养旅游度假区(建议书)》《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策划方案》及PPT演示文稿、《概念性****设计效果图》《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概念性初步**设计)》《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设计)》《桂林(**)国际旅居智慧康养城(****设计)(****)》、策划方案现场汇报及通过验收照片等,证明自己依约履行并提交投资策划方案的过程。另查,******成立于**********,经营范围为**设计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庭审中******向**提交税收完税证明、职工社保**,证明自己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公司合法经营,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依法给职工缴纳了社保。以上**有《桂林******策划及**设计合同》《桂林(**)国际旅居智慧康养城(****设计)(****)》《清研国际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签收单》、聊天**、《桂林福康国际康养旅游度假区(建议书)》《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策划方案》及PPT演示文稿、《概念性****设计效果图》《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概念性初步**设计)》《桂林国际康养文化旅游城(****设计)》、策划方案现场汇报及通过验收照片、银行转账**、工商查询信息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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