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俊生与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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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3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志刚冯旭鹏许超 
【审理法官】崔志刚冯旭鹏许超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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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婷麻文瑜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0-23 00:35:06 
栗俊生与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4372号
     (
     2021)陕
     01民终4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栗俊生,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瑜,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瑜,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栗俊生与被上诉人西安焕映伟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焕映伟道公司”)报志愿技巧
     、原审第三人西安巨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巨伟旅游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2020)陕
桂林恭城油茶0111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栗俊生上诉请求:焕映伟道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11月工资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
焕映伟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其和焕映伟道公司签订合同聘用书,约定每月工资
     9000元,还约定其每周到焕映伟道公司三次。2018年4月双方口头协商其基本工资由
     7000元降为5000元,绩效工资没有改变还是2000元,并约定其不需要每周到
     焕映伟道公司,焕映伟道公司有事时通知其,其就到焕映伟道公司。其多次告知焕映伟道公司其是高管,如果焕映伟道公司挑选了合适的合规的风控在基金业协会替换
     其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2020年1月13日焕映伟道公司在基金业协会更换
     其,所以其与焕映伟道公司的劳动关系从2020年1月13日起自动终止。一审法院认为其在巨伟旅游公司工作,就支持了焕映伟道公司的请求错误,应予改判。
     焕映伟道公司辩称,2017年10月10日,栗俊生入职其单位处任风控经理一职。
     2019年7月16日,栗俊生递交辞职信,因其单位和
     巨伟旅游公司业务范围不同,栗俊生辞职的用工主体应为其单位而非巨伟旅游公司。其单位和栗俊生的用工关系已于
     2019年7月16日终止,之后栗俊生没有再到其单位工作,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或者劳务,没有与其单位任何人有联系,无权取得劳动报酬。变更合规风控负责人问题因过程较为负责,其单位直至
     2019年12月才完成变更登记,2020年1月中国基金协会显示人员更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张婧仪为什么叫周迅姑     应予维持。
     巨伟旅游公司陈述意见,同意焕映伟道公司的意见。栗俊生和其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在
暨南大学排名     其单位工作过,和其单位任何人也没有关系。
     焕映伟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单位不向栗俊生支付工资差额2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栗俊生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栗俊生于2017年10月17日入职焕映伟道公司处工作,任风控经理一职,双方签订《聘任书》,约定聘用期限为
     1年,从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止,薪资标准为基本工资
     7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聘任合同到期后,栗俊生继续在焕映伟道公司处从事合规风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
     2018年5月起,焕映伟道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向栗俊生发放基本工资。栗俊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焕映伟道公司支付工资,2019年10月21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
     2019〕1642号裁决书,裁决焕映伟道公司向栗俊生支付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的基本工资差额14315元、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的绩效工资差额13500元、2019年4月、6月、7月共三个月的工资15000元。市劳人仲案字(高新)
     〔2019〕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栗俊生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焕映伟道公司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共计36000元。2020年3月26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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