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冀08行终2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松平李海燕闫鸿 
和平精英名字
【审理法官】刘松平李海燕闫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张延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秉敏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唐宝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张延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秉敏唐宝强张延华 
【代理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亮晶晶一样的词语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立方米等于多少立方分米【被告】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涉案价格批复是针对木兰旅游公司的申请作出的;其内容是针对特定对象、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价格批复是针对木兰旅游公司的申请作出的;其内容是针对特定对象、具体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承德天福公司有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德市发改委关于“涉案价格批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
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审查涉案价格批复的合法性后作出的判决,是履行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承德市发改委  -6-  关于“一审法院无权对涉案价格批复作出判决”的主张于法无据。  涉案价格批复的第一项内容明确显示:五个景点之间的门票价格核定以‘顿号’相隔,显然是对一个内容的‘一句话’表述。虽然承德天福公司主张撤销的实质内容是“太阳湖景点的价格批复”,但一审法院作出撤销涉案价格批复并责令承德市发改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事实上,对“一句话所显示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应当也不可能割裂开来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承德市发改委关于“一审判决撤销涉案价格批复,超越了本案所涉事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木兰旅游公司一审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和参诉意见。但在二审确当庭明确表示:“本公司未向承德市发改委提交‘对太阳湖景区土地具有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证据;本公司不需要具备案涉经营景点资质。”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承德市发改委“未提交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的证据,未提交第三人企业资质及对涉案景点具备经营权的证据......作出的价格批复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准确、清楚。  综上,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承发改价格(2020)186号《关于对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于法有据。承德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3:24 
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物价行政管理(物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元旦放假3天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8行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海锋。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
     委托代理人郑秉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委托代理人唐宝强。
论坛如何推广     原审第三人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林。
     委托代理人张延华。
     承德天福旅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天福公司)诉请撤销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德市发改委)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承发改价格(2020)186号《关于对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一案,承德市发改委不服河北省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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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承德市发改委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平、郑秉敏,被上诉人承德天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宝强,原审第三人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延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承德市发改委的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市发改委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承发改价格[2020]186号《关于对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的主要内容:“按照有利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景点门票价格核定如下:七星湖景点50元每张、金莲映日景点10元每张、二龙泉景点20元每张、亮兵台景点25元每张、大峡谷(龟山)--太阳湖景点60元每张。”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乙方)与承德市御道口牧场(甲方)于2005年1
月18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出租的地点及湖区范围:御道口牧场大脑袋分场西侧“太阳湖”周围。水域四至以湖边20米方圆为界,本合同下的土地出租年限为40年。自2005年1月18日起至2045年1月17日止。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爱网名     被告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5月6日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召开核定围场坝上景区增设景点门票价格和小滦河湿地公园门票价格听证会公告》,2020年5月25日作出《核定围场坝上景区增设景点门票价格和小滦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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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公园门票价格听证会报告》。2020年5月28日被告作出承发改价格[2020]186号《关于对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其中大峡谷(龟山)-太阳湖景点核定价格为60元每张。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是承德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承德市范围内的价格工作,具有作出价格批复的主体资格和职权。本案中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增设景点门票的
请示作出的价格批复,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提出该价格批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材料。本案中被告核定大峡谷(龟山)-太阳湖景点价格为60元每张,但未提交开展价格、成本调查的证据,未提交第三人企业资质及对涉案景点具有经营权的证据。故被告作出的价格批复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承发改价格[2020]186号《关于对木兰围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增设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责令被告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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