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 | 签约国 | 条约名称 | 签约时间 | 主要条款 |
1840 年 第 一 次 鸦 片 战 争 | 中英 | 《南京条约》 | 1、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2、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3、中国赔偿二千一百万。 | |
《五口通商章程》 | 1、压低中国关税,规定进口税率5%; 2、允许外国兵船停泊在中国通商港口; 3、准许英国在“五口”租界。 | |||
《虎门条约》 | ||||
中美 | 《望厦条约》 又称《五口通商章程》 | 条约使美国取得了英国《南京条约》同样的特权,并又规定: 1、扩大领事裁判权; 2、允许美国兵船自由出入中国通商港口。 | ||
中法 | 《黄浦条约》 即《五口贸易章程》 | 使法国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国的同样特权外,还增加: 1、允许和保护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坟地; 2、取消清政府对天主教的禁令,发还教堂。 | ||
中俄 | 《伊利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 、伊、塔两处与俄通商后,俄国可“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即领事)官照管”; 2、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彼此两不抽税”; 3、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4、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即商站,亦称贸易圈),用以住人、存货;住站俄人,“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不受中国政府管辖。 | ||
1856 年 第 二 次 鸦 片 战 争 | 中 英 | 《天津条约》 | 、英国公使得驻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设领事馆; 2、增开南京、台南、汉口、九江等九个通商口岸; 3、英国人可以往内地游历、通商; 4、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中国给英国赔偿白银四百万两等。 | |
《北京条约》 | 、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英国招募华工出国; 3、割占九龙司地方一区;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 |||
《烟台条约》或称《滇案条约》 | 、英国得派员至云南调查; 2、英国可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进入西藏,转赴印度,并可由印度进入西藏; 3、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货厘金; 5、减少进口税。 | |||
中 美 | 《天津条约》 | 、美国公使驻北京; 2、增开潮州(汕头)、台南通商; 3、扩大最惠国待遇等。 | ||
《续增条约》 | 、扩大掠夺华工; 2、美国可在中国设学校; 3、对侨民不得“欺侮凌虐”。 | |||
中法 | 《天津条约》 | 使法国除取得英国上述特权外,又规定: 1、允许天主教入内地自由传教; 2、法国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国给法国赔款白银二百万两。 | ||
《北京条约》 | 、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法国招募华工出国; 3、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赔款为八百万两。 | |||
《会议简明条约》 | 、清政府承认法国与越南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2、允许在中越边境开埠通商; 3、调回在越南的中国军队。 | |||
《中法新约》又称《越南条约》 | 、除要中国承认法国在越南的特权外; 2、还降低了中越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3、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4、法国退出台湾、澎湖。 | |||
中俄 | 《瑷珲条约》 | 1、中国将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的大片领土割让给俄国; 2、乌苏里江以东至海的中国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 ||
《天津条约》 | 1、允许俄国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南、琼州七口通商; 2、准许在中国设领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准许俄国教士入内地自由传教; 4、日后中国若给其它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 |||
《北京条约》 | 1、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东至海的大片中国领土划给俄国; 2、规定蒙、新西北边界,割占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的大片中国领土; 3、开放喀什噶尔为商埠等。 | |||
《伊犁条约》 | 、主要是争夺伊犁河流域的中国领土; 2、并将兵费增为九百万卢布。 | |||
中葡 | 《天津条约》 | 、允许葡萄牙永驻澳门; 2、同样享受英、美等在中国的特权。 | ||
1894— 1895甲午中日战争 | 中日 | 《马关条约》 | 、中国承认朝鲜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强占台湾、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 3、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 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5、允许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设领事馆和工厂; 6、日军占领威海卫,俟赔款付清后才撤退。 | |
《交收辽南条约》 | 要清政府以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 | |||
1900—1901八国联军战争 | 清政府与 英、美、俄、德、日、法、意、 西班牙、奥地利、荷兰、 比利时十一国 | 《辛丑条约》 | 1、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计达九亿八千多万两;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外国使馆区,中国人不准居住; 3、拆毁大沽炮台及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外国军队驻扎北京和从北京到山海关沿线的十二个重要地区; 4、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与诸国仇敌”的各种组织,违者处死; 5、各地官员如发生“伤害诸国人民”事件,必须立即镇压,否则立即撤职,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认附和义和团的错误,向帝国主义“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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