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英舰“汉华丽”号)
中英《南京条约》
1. 割香港岛给英国
2. 赔款2100万元
3.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中国东南沿海门户洞开
4. 取消旧的公行制度,英商在通商口岸自由交易
5. 协定关税(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须同英国商定)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
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通称《五口通商章程》)
内容:
1. 压低关税,进口货物的税率定为5% 中国成为世界上最低税率的国家之一,海关从此也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
2. 领事裁判权,英国侨民在中国犯刑事罪时,由英国领事根据英国法律处理 中国的司法权遭到破坏,外国人可在中国为非作歹
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简称《虎门条约》《中英善后条约》)
1.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片面最惠国待遇。今后中国与任何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出让新的权益时,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 可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建立租界
1844年7月3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二八)
中美《望厦条约》
美获得了扩大的领事裁判权,规定不但中国人与美国人之间,而且美国人与其他外国人在华发生的一切诉讼,“中国官员不得过问”。并扩大了关税协定权,规定中国要变更关税税则,必须取得美国的同意
1844年10月24日(道光二十四年九月十三)(法国专使刺萼尼,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于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持号)
中法《黄埔条约》(又称《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共36款,附有《海关税则》。
条约规定除取得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侵略权益外,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1846年2月(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清政府被迫宣布解除1724年(雍正二年)公布的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教的禁令。
1858年5月28日(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
中俄《瑷珲条约》
俄国侵占中国东北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
1858年6月13(咸丰八年五月三日)(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
《中俄天津条约》第二次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定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十二款
1. 俄国得以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等七处口岸通商,若他国再有在沿海增开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2. 俄国得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并派兵船在这些口岸停泊
3. 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
4. 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实际上是要借此侵占中国领土
5. 日后中国若给予其他国家以通商等特权,俄国得一律享受。
1858年6月18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驻华公使列卫廉在天津签订
《中美天津条约》(原称《中美和好条约》)。第二次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为名诱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三十款。
1. 清政府倘准许其他国家公使驻北京,应准美国一律照办
2. 增开潮州、台湾(台南)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3. 耶稣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4. 扩大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清政府给其他国家的特权,“无论关涉船只海面、通商贸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美国得“一体均沾”
5. 确定领事裁判权。
1858年6月26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天津签订)
《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次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共五十六款,附有专条。
1. 英国公使得住北京,并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增开牛庄、登州、台湾(台南)、潮州、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牛庄口岸设在营口,登州口岸设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
2. 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自由传教
3. 英国人得住内地游历、通商
4. 英国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往来
5. 中英两国派员在上海举行会议,修改关税税则
6. 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
7. 确定领事裁判权和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1858年6月27日(咸丰八年)(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
《中法天津条约》(原称《和约章程》)。第二次战争期间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共四十二款,另订《和约章程补遗》六款。
1. 法国公使得住北京
2. 增开琼州、潮州、台湾(台南)、淡水、登州、南京为通商口岸(后来开埠时,登州口岸设 在烟台,潮州口岸设在汕头),并在各口设领事官
3. 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法国人得往内地游历
4. 凡中国与各国议定的税则、 关口税、吨税、过关税、出入口货税,法国都可“均沾”
5. 法国兵船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停泊
6. 中国给法国赔款银200万两。
1858年11月8日(咸丰八年十月初三)(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上海签订)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中英天津条约》 的补充条款。共十款,附有《海关税则》。
1. 海关聘用英人
2. 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
3. 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
4. 允许进口,每百斤纳进口税三十两从此,公开输入,外货充斥中国市场
《天津条约》总结起来为:①外国公使进驻北京;②增开牛庄(后为营口)、登州(后为烟台)、台湾(后选定台南)、淡水(后为汕头)、潮州、琼州、南京、镇江、九江、汉口10处通商口岸;③外国商船和军舰可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④赔款。 《天津条约》及其附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被迫进一步开放,除沿海和长江中下游的主要城市几乎全部被迫开埠通商外,外国为和传教士还可以到内地游历、传教和通商
1860年10月24日、10月25日(咸丰十年九月十一、十二日)
中英、中法《续增条约》(又称《北京条约》)
1. 增开天津为商埠
2. 允许华工出国做工
3.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 把天津条约中对英法的赔款各增加为800万两
法国还擅自在条约中文本上加上“任法国教士在各省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文,为扩大宗教侵略制造依据,但法文中并无此项内容
1860年11月14日(咸丰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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