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中美《望厦条约》
中美《望厦条约》
《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贸易章程》、《中美望厦条约》,是美国与中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4年7月3日美国特使顾盛和清朝两广总督耆英在澳门的望厦村签订《望厦条约》,共34款,附有《海关税则》。《望厦条约》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中美《望厦条约》是比中英《南京条约》、 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细致更完备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道更为沉重的枷锁,并成为尔后中法《黄埔条约》及其他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2.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
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3.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清朝无从统辖。
4.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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