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1.20
∙【字 号】川工商办[2008]235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
(川工商办〔2008〕235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中纪委、监察部和省纪委相继作出制止公款旅游的专项工作部署,9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又下发了《坚决制止公款旅游的通知》(工商办字〔2008〕202号),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禁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的各项规定,坚决制止公款旅游。为了切实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现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重申制止公款旅游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及
国家工商总局对制止党政干部公款旅游问题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十二”个严禁:
(一)严禁以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组织旅游,或借公务活动之机绕道风景名胜区旅游;
(二)严禁假借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三)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把到旅游风景点游览作为会议内容进行安排;
(四)严禁把安排公款旅游作为对干部的工作奖励和福利待遇;
(五)严禁用公款组织集体旅游和利用公休日、节假日用公款安排或使用公车的旅游、度假活动;
(六)严禁借休假和探亲之机公款旅游;
(七)严禁借外出执行公务的机会携带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旅游或度假;
(八)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
(九)严禁以公务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四川 旅游 (十)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而通过旅游渠道办理手续公款出国(境);
(十一)严禁在因公出国(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增加出访天数;
(十二)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和职权上的影响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企业及监管服务对象以变相形式资助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二、加强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管理规范
(一)规范会务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召开会议,会议地点应在本行政区以内,原则上不安排在当地风景名胜区(确因工作需要在这些地方召开会议的,须按要求上报批准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公款旅游活动。
(二)规范教育参观活动
各级工商局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学习参观活动,应有明确主题和具体计划。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就近安排。确需去外地的,要严格控制活动规模,且围绕学习参观的主题组织安排活动,不得借机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活动地点进行旅游。
(三)规范外出学习考察
各级局组织业务或综合工作的外出参观考察,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认真规范。(1)在出去之前应有经过批准的学习考察计划。内容包括:学习考察的目的和课题;学习考察的人员;学习考察线路、地点;起始时间、天数;经费的预算及来源。(2)学习考察中严格执行批准的计划。对不按照批准的学习考察计划执行的以违纪处理;遇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计划时须请示并获得批准。(3)学习考察结束后,要汇报结果并提交书面报告。学习考察的成果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共享并接受监督。
(四)规范干部因公出国(境)
干部出国(境)考察或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计划报批制度和任务审批制度。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全民节约、压缩各项公务支出全力支援抗震救灾的指示和省委要求,省局从今年10月份起,已经暂停全省工商系统各种类型的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同时规定各市(州)局一律不得自行组团出国。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解冻进入常态后,各级局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川委办[2008]14号文件的规定。对通过省局审批的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抓好行前教育,严格执行出国(境)人员经费使用标准,厉行节约,严禁超标准住宿和变相旅游。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审批程序及要求,执行
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06〕132号)的规定。全省工商系统干部职工参加旅行社渠道的出国(境)旅游,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自费旅游”的意见,其旅游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报销。
三、完善外出公务活动的预算审批制度
(一)落实归口管理。省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是全省工商系统外出公务活动的管理工作归口部门,分别负责会务与组织干部出省学习考察、干部出国(境)事务、公务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对口联系衔接有关事宜。
(二)实行预算管理。省局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拟定次年度省局的会务计划、全省工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干部出国(境)考察或学习培训计划,报经省局办公会批准后会同计划财务处编列上报次年度财政预算,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分级管理、逐级报批。干部因公出国(境)考察或学习培训,原则上由省局统
一安排;各市(州)、县(市、区)工商局人员可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境)考察或学习培训,但须事先报省局批准。省局机关人员出省考察学习,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干部出本行政区域教育参观、考察学习,属出省的,报省局批准;属省内的,由所在市(州)局批准。
(四)严肃经费使用管理纪律。对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的会务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外出公务活动,坚决制止公款旅游行为。各级工商局不得将学会、协会等直属单位资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开支,更不得以各种名义使用学会、协会资金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摊派或赞助资金用于旅游活动。
四、强化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各级工商局的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组织领导。要在党组领导下建立外出公务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明确审批责任,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对外出公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既要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廉洁自律
、以身作则,又要对本系统所属工作人员的外出公务活动按照审批规定严格把关,并督促落实好。特别是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人民众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更要从严审批。
(三)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强化监督职责,认真受理众的信访举报,及时查处涉及公款旅游的违规违纪案件。对无视规定、顶风违纪,尤其是在国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人民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发生的公款旅游典型案件,要从重处理。对于情节严重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要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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