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兴斌、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3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审理法官】周最久张士光罗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兴斌;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谢兴斌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谢兴斌
【当事人-公司】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关于秋天的四字成语
【代理律师/律所】李彩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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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彩燕
【代理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兴斌
【被告】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兴斌与美联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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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谢兴斌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一是邮件入职通知和其他员工劳动仲裁调解书,证据二是在职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据三是聊天记录及朋友圈工作记录。美联星公司主张证据一没有原始载体,无法核实邮件来源及实际使用人,邮件与美联星公司没有关联性,邮件中的入职地址也并非美联星公司的注册地址,美联星公司也没有经营“走四方旅游网”。美联星公司认可仲裁调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该调解书无法证明邮件是黄淑娟发出,也无法证明美联星公司委托或授权黄淑娟发出过该邮件,且黄淑娟与美联星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美联星公司不认可在职证明,主张没有原件,且该证据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且证明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美联星公司不认可聊天记录、朋友圈工作记录,主张没有原始载体,与美联星公司无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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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兴斌与美联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谢兴斌在原审时提交了入职通知书打印件、与黄淑娟的聊天记录、工资单打印件、考勤表打印件、在职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因聊天记录中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其他证据均为打印件,美联星公司均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谢兴斌在二审时提交的邮件打印件,虽然邮件尾部有黄淑娟的名字,但该邮件记载的地址并非美联星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且谢兴斌仅提交了邮件打印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邮件为美联星公司的员工发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谢兴斌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在职证明均为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谢兴斌提交的聊天记录及朋友圈工作记录,因无法证明聊天对方的身份,且均为打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谢兴斌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谢兴斌据此要求美联星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3:26:24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谢兴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谢兴斌与美联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二、本案诉讼费由美联星公司承担。 上诉人谢兴斌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工资9934.57元;二、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三、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谢兴斌、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355号
二年级下册期末试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兴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B1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B5W3B。
法定代表人:吕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燕,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兴斌因与被上诉人美联星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联星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谢兴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改判谢兴斌与美联星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二、本案诉讼费由美联星公司承担。
张姓名字大全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美联星公司对此答辩称,一、美联星公司从未招聘过谢兴斌,谢兴斌所称的job@usitrip.com并非美联星公司官方邮箱,谢兴斌提交的证据中主张的中的地址、LOGO、二维码均不是美联星公司注册并使用的。谢兴斌主张其入职后一直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办公,但该地址并非美联星公司注册地址,美联星公司也未对外承租过该物业。因此,谢兴斌从未为美联星公司提供过劳动,双方不存
在劳动关系。二、谢兴斌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谢兴斌提交的证人证言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签字的真实性,证人也未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力。
上诉人谢兴斌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工资9934.57元;二、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三、判令美联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谢兴斌的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谢兴斌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据一是邮件入职通知和其他员工劳动仲裁调解书,证据二是在职证明和证人证言,证据三是聊天记录及朋友圈工作记录。美联星公司主张证据一没有原始载体,无法核实邮件来源及实际使用人,邮件与美联星公司没有关联性,邮件中的入职地址也并非美联星公司的注册地址,美联星公司也没有经营“走四方旅游网”。美联星公司认可仲裁调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该调解书无法证明邮件是黄淑娟发出,也无法证明美联星公司委托或授权黄淑娟发出过该邮件,且黄淑娟与美联星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15日解除。美联星公司不认可在职证明,主张没有原件,且该证据为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
合证据规则,且证明中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美联星公司不认可聊天记录、朋友圈工作记录,主张没有原始载体,与美联星公司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兴斌与美联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谢兴斌在原审时提交了入职通知书打印件、与黄淑娟的聊天记录、工资单打印件、考勤表打印件、在职证明复印件作为证据,因聊天记录中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其他证据均为打印件,美联星公司均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谢兴斌在二审时提交的邮件打印件,虽然邮件尾部有黄淑娟的名字,但该邮件记载的地址并非美联星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且谢兴斌仅提交了邮件打印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邮件为美联星公司的员工发送,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谢兴斌提交的证人证言及在职证明均为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谢兴斌提交的聊天记录及朋友圈工作记录,因无法证明聊天对方的身份,且均为打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谢兴斌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谢兴斌据此要求美联星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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