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章程【模板】
附1
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章程
第一条为宣传推广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开展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以下简称“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活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优秀项目评选推介范畴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
(二)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进行维修保护的;每届优秀项目评选涉及具体门类,可根据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安排。
(三)文物的保养维护、临时抢险支护加固、迁移(抬升)及环境整治等项目,不在评选推介之列。
第三条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活动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办。活动办公室设在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优秀项目评选推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优秀项目评选推介接续“(2013年度)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2014年度)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推介”、“(2015年度)全国优秀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推介”、“(2016年度)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届,届次顺延,数量不限,宁缺勿滥,鼓励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迹遗址保护项目参加评选推介活动。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为优秀项目的业主单位、勘察设
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荣誉奖牌,为项目主持人(设计、施工、监理)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按规定验收合格,且未申报过往届优秀项目评选推介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主要内容
1. 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 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和立项(或计划)批复、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 项目彩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项目音视频资料。
(二)具体要求
1. 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向评选活动办公室传送电子版,并提供申报表及附件原件;
2. 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项目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3.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确保清晰,容易辨认;
4. 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 项目影像资料的内容,主要指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项目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项目的检验情况。
第八条评选标准
(一)优秀项目应充分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二)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保护原则,保持文物真实性、完整性;
(三)现状勘察详细准确,勘察报告内容翔实,设计方案规范严谨,保护措施科学得当,技术手段切实可行;
(四)项目实施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施工科学有序;
(五)项目使用材料符合质量标准,施工做法符合工艺规范要求,项目质量验收优良,项目档案规范齐全;
(六)项目中的新技术应用,充分尊重文物建筑的特性和空间感;
(七)项目实施兼顾未来使用和维护的需求,关照到与文物建筑相关的、社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周边环境和当地社区的文化和历史延续性的贡献。
第九条评选推介程序
(一)评选推介项目征集
1.项目业主单位申报(须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申报理由);
2.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3.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文物建筑专家2人以上分别推荐(须对推荐项目分别写出不少于1000字的评价和推荐理由)。
说明:申报单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三种方式任选其一;申报单位不是协会单位会员的,以上第(二)或(三)中方式任选其一。
中国古迹
(二)资格审查
由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对申报和推荐的文物建筑维修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具备初评候选资格。
(三)初评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理事,以及会员中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通过函审实名投票,产生入围终评项目20个。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公示初评结果,并开通网上投票,投票结果供终评会议参考。
(四)复核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组织专家对入围终评的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复核专家提交复核报告。
(五)终评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组织终评委员会综合评议并实名投票,产生优秀项目若干项,并予以发布。对优秀项目报告及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成果,终评委员会可以向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推荐授予相应奖项。
(六)推介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适时组织优秀项目经验交流,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第十条终评委员会
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指导协调、组建优秀项目评选推介专家库。终评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除主办单位推荐2名评委外,其他10名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成员从社会人士中遴选。
终评实行回避制度,凡专家本人直接参与项目或作为终评项目推荐人的,不得受聘为终评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评选推介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加评选推介活动资格;评选推介结果发布后,查实有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获奖项目。存在前述两种情形的,项目业主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优秀项目。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评选推介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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