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简版
202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文简版
中国古迹《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境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文物古迹”,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代遗迹、建筑、石刻、书法碑帖、壁画、宗教、考古文物、众文化遗产及其他古迹。
第二章类别分类
第四条文物古迹根据其历史价值和保护水平分为国家重点文物古迹、省级文物古迹、县级文物古迹和其他文物古迹四类。
第五条国家重点文物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其保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力争使文物古迹完整地传承下去。
第六条省级文物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国家重点文物古迹之外的文物古迹。
第七条县级文物古迹是指县域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第八条其他文物古迹是指县级文物古迹之外的文物古迹。
第三章保护内容
第九条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要进行全程保护,加强保护、保护范围,建立国家级保护体系。
第十条对省级文物古迹要加强围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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