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集游客个人信息案
一、事例基本内容
角钢的理论重量2019年4月,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1360元的双人年卡。为了方便公园进行身份核验、防止他人冒用年卡,郭兵在办卡时录入了姓名、手机号、指纹等信息。办理年卡后,郭兵一直使用“年卡+指纹”的方式入园。但在同年7月和10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先后两次发短信通知称,园区系统即将升级,年卡用户须刷脸入园。在10月的短信中,动物园提示,原指纹识别取消,不注册人脸识别的年卡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郭兵不愿意被强制刷脸,对动物园强制要求人脸识别的行为表示异议。动物园则表示,如果郭兵要退卡,则须按照正常入园价格,补齐办理年卡以来数次入园的费用。郭兵对这一方案也无法接受。如何查看cpu温度
原告郭兵诉至法院,认为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极易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原告提出确认被告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无效,退还年卡卡费、赔偿交通费并删除原告个人信息等诉求。【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年卡办理流程”告示中的“扫描指纹后激活年卡”、“凭年卡及指纹正常使用”等内容无效:“年卡使用说明”告示中的“持卡人游览园区时需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内容无效;(2)确认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原告发送的短信通知中的
“请未进行人脸激活的年卡用户携带实体卡至年卡中心激活”内容无效;(3)确认被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
原告发送的短信通知中的“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即日起,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将无法正常入园”内容无效;(4)确认被告“年卡办理流程”告示中的“人脸注册激活领取年卡”、“凭年卡及人脸扫描入园”等内容无效:“年卡使用说明”告示中的“持卡人游览园区时需同时验证人脸识别及年卡入园”内容无效;(5)退还原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的卡费1360元;(6)赔偿原告于2019年10月26日前往被告处的往返交通费用360元,于2019年10月28日前往法院立案的往返交通费用400元,以及原告因本案出庭应诉等原因前往法院产生的其他往返交通费用;
(7)在第三方技术机构见证之下,删除原告于2019年4月27日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照片、指纹信息以及入园记录等),承担相应的的技术见证费用(以见证当天的实际支出为准);(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开庭审理情况:2020年6月15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原告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为:搜集的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无做到充分告知,及征得用户同意等。
原告郭兵主张: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原告在内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他表示,仅凭一条短信通知就要求更改入园方式,按照合同来说是一种“单方变更”。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搜集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合法性、正当性
分辨率设置、必要性。“符合这些原则情况下,也要告知用户使用目的。充分告知后,也要征得用户同意,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取这些信息。”
关于月的成语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辩称:园方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仅在为年卡客户提供入园验证时使用。原告郭兵在办理年卡初期,以及后续前往咨询的时候,对于园方提供的快速验证入园方式均表示认可,园方也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视频,故其是在原告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的,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因为原告方已经凭卡入园游览多次,因此不能接受退还全款的诉求。
该案现尚未作出判决。
二、事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
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二十七条、第四编第六章,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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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能不能复读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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