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送达⽅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有送达的要求,法院作出的法律⽂书要送达⾄当事⼈才⽣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对送达的⽅式作出了规定,那么民法中的送达⽅式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民法中的送达⽅式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民法院的送达⼈员将须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直接交给受送达⼈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诉讼代理⼈的送达⽅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本⼈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当事⼈送达时,在受送达⼈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份上既是该⽅当事⼈的成年家属⼜作为另⼀⽅当事⼈的⼈代收);受送达⼈指定了代收⼈的,可交给代收⼈签收。向法⼈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书,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签收或盖章。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送达。向上述受送达⼈以外的⼈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人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送交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时,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拒绝签收,送达⼈依法将诉讼⽂书、法律⽂书留放在受送达⼈住所的送达⽅式。留置送达适⽤的条件是受送达⼈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书或法律⽂书。在进⾏留置送达时,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民法院的送达⼈员应当向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期,由送达⼈、见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书、法律⽂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产⽣送达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送交受送达⼈的送达⽅式。委托送达,应当是在进⾏送达的⼈民法院⾃⼰进⾏直接送达有困难;进⾏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在程序上,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法院将有关的诉讼⽂书、法律⽂书送交受送达⼈的,视为委托法院进⾏了送达,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民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式将需送达的诉讼⽂
书或法律⽂书邮寄给受送达⼈的送达⽅式。根据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期不相符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民法院基于受送达⼈的有关情况⽽将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的送达⽅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第⼀,受送达⼈是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受送达⼈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第三,受送达⼈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书、法律⽂书后,必须⽴即交受送达⼈签收,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法均⽆法送达时,⽽将需送达的诉讼⽂书、法律⽂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定期限即产⽣送达后果的送达⽅式。公告送达实际上是⼀种推定送达,即公告后受送达⼈有可能知道公告内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内容,但法律规定均视为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民法院采取公告的
⽅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民事送达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五条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受送达⼈是公民的,本⼈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送交代收⼈签收。
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诉讼代理⼈或者代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第⼋⼗六条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并采⽤拍照、录像等⽅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经受送达⼈同意,⼈民法院可以采⽤传真、电⼦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式送达诉讼⽂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前款⽅式送达的,以传真、电⼦邮件等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送达⽇期。
第⼋⼗⼋条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
第⼋⼗九条受送达⼈是军⼈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条受送达⼈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书后,必须⽴即交受送达⼈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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