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的规定
留置送达的规定
留置送达是我国司法机关送达法律⽂书的⼀种,关于留置送达我国法律有多项规定,这也说明了他的重要性,⽽且,了解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我们保护⾃⼰的合法权益。那么留置送达的规定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送达的规定
留置送达的含义
留置送达是送达⽅式的⼀种,适⽤于受送达⼈不愿意接受诉讼⽂书的情形,送达⼈依法将诉讼⽂件留在收件⼈住处的⼀种送达⽅式,属于强制送达。
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并采⽤拍照、录像等⽅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司法解释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送达人第⼀百三⼗条向法⼈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书,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该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留置送达。
第⼀百三⼗⼆条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送达。受送达⼈指定诉讼代理⼈为代收⼈的,向诉讼代理⼈送达时,适⽤留置送达。
第⼀百三⼗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本⼈,不适⽤留置送达。当事⼈本⼈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签收。
第四百三⼗⼀条向债务⼈本⼈送达⽀付令,债务⼈拒绝接收的,⼈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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