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案由| | |||
告 知 事 项 | 1、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或更换代理人 等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 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2、 本确认书所称电子送达,是指采用小程序、法院专用、短信、录音电 话、12368语音通知及其他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 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 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短信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确认书中填写的手机号码,请注意查收短 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诉讼材料、裁判文书。 3、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以及委托律师代 理诉讼的,应当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4、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电子送达确认书中签字确认,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 达诉讼文书,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使用电子送达方式 的,人民法院再使用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 5、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需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由 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其效力及于当事人,当事人书面变更送达地址除外。 6、 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一经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 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 次确认。 7、 法院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 |||
当事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
姓名/名称 |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号必填/代码证号) |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必填) | ||
手机号码 | ||||
接收电子送达 地址 | N微法院送达平台或法院专用 | N微法院送达平台或法院专用 | ||
邮寄送达地址 | 送达地址 | |||
联系人 | ||||
签名 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真实、有效。我同意人民法院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本人送达。诉讼材料、,裁判文书。 (签章)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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