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提供对方送达地址信息用)
案 由 | 案号 | (20 )鲁1302执 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可以采取短信、、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因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4、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 |||||||
申请执行 人 | 姓名或名称 | |||||||
被 执 行 人 | 姓名或名称 | 收件人 | ||||||
送达地址 | ||||||||
邮 编 | ||||||||
被 执 行 人 | 姓名或名称 | 收件人 | ||||||
送达地址 | ||||||||
邮 编 | ||||||||
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确 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送达人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 |||||||
备注 | 此表按每两名被执行人一份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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