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刑事案件用)(二) 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刑事案件用)
填发人: 说明: 送达人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送达诉讼文书时使用。 二、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的文书名称及件数”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称、件数。 三、人民法院的院印,应加盖在首部的正中处。 四、留置送达的,可在备注栏记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事由、日期和送达人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住处或者单位后,即视为送达。 五、本样式为填充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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