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XXX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案由:
送达
地址
及方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undefined是    □否
电子送达接收渠道(可多选)
  中国移动微法院
□☑ 人民法院送达平台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仅限代理人)
□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 短信
地址:                                      
□ 传真
传真号码:                                                                                                                      
电子送达通知方式(可多选)
  中国移动微法院
□☑ 短信
地址: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仅限代理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为受送达人开设查询功能。受送达人可以通过上述诉讼平台、、短信等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6.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受送
达人
确认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填妥寄回××××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方式、范围和条件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四、电子送达生效标准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文书送达的,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五、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人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登录电子送达系统的身份验证依据,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电子送达系统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登录验证码。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送达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仅限代理人)、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传真、短信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受送达人可通过上述渠道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七、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八、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九、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用。
2.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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