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送达确认书
( ) 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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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诉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送达问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答辩时向法院提供或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拒绝提供的,可能产生无法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无法答辩甚至败诉等不利后果。
2、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法院将按照下列地址进行送达,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或者因连续外出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送达地址前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4、当事人确认的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代收入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填写签收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当事人确认的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回执上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还应当在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填写签收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注明相关职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邮寄的诉讼文书未能实际送达的,文书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前款原因导致未能直接送达或者留臵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实地送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应当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的下列事宜进行确认:
受送达人(代收人)
送达地址
送达人
(手机) (住宅) (单位)
当事人(签名):代收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本件请于起诉时或者答辩期内确认并送交本院庭备案,逾期未送交本院的,本件送达地址视为确认的送达地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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