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吗
送达人送达时当事⼈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吗
诉讼⽂书⼀般都是通过邮寄送的,⽽有的当事⼈为了消极应对,就想着拒绝签收,这样可以吗?送达时当事⼈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吗?这个问题或许还有很多⼈并不是很了解吧,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收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送达时当事⼈拒绝签字视为送达吗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
对于法院邮寄送达的情形,被送达⼈拒收并不否定送达的事实。视为已送达。
拒收法院诉讼⽂书
不少⼈在官司于⼰不利的时候,⼀贯想当然的做法是拒收法院应诉材料、拒领判决书。有的企业⽼板认定所谓经验,其下员⼯因惧怕担责,往往也遵从⽼板的意愿,对法院的东西⼀概不签字、不收领,甚⾄将法院的邮件的径⾏退回。有的当事⼈在估计审判结果对⾃⼰不利的时候,故意迟迟不予领取判决,甚⾄埋怨代理律师不该领取……那么,拒收法院应诉材料、判决书等诉讼⽂书,真的有⽤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书的⽅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拒收法院诉讼⽂书,其实是被告放弃⾃⼰的应诉权利,丧失的是实体权益。
⼀旦法院缺席审判、公告送达,判决⽣效后强制执⾏就紧随⽽来。到时候想举证、申辩以扭转局⾯,只能说悔之晚矣,谈何容易!根据调查总结,实践中因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导致的再审、申诉案件占据了较⼤的⽐例。当然,也确实存在原告当事⼈因被告“躲猫猫”,⽽⾃⼰⼜举证不⼒⽽导致败诉、撤诉或者执⾏不能的情况。但是较之前⼀种情况,总体上还是少数,⼤多情况下只是打乱了法院的诉讼进程。作为被告如果⾮要以“躲猫猫”的⽅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的,你必须先确认原告⽅⼿⾥的证据不⾜,确认法官会以证据不⾜为由驳回其起诉,⽽这是不现实的……因此,总体上来说,与法院“躲猫猫”作⽤有限,且实在是得不偿失。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有意见,⽤拒收判决书的⽅法来表⽰,除有可能拖延时间之外,没有丝毫实质⽤处。如果不服⼀审法院判决,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对于⽣效判决则只有继续申请再审、申诉。随着以后⽴法的⽇趋完善,必将建⽴更为有效的处理当事⼈拒收诉讼⽂书情形的机制,到时候更加不宜以这种消极⽅式做⽂章。
可以看出,送达时当事⼈拒绝签字是视为送达的。拒绝签收其实是很消极悲观的对待⽅式,这样是丧失了⾃⼰的应诉权利,是很不好的。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较复杂,我们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前来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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