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案号 | 烟劳人仲案字( )第 号 | ||||
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仲裁文书送达地址; 2、当事人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3、仲裁期间如果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送达人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 |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 ||||||
邮编 | 其他 |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阅读了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表第一栏中仲裁委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仲裁委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或身体残疾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仲裁委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经仲裁委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同时仲裁委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在备注栏中载明,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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