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会林、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会林、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人【审结日期】2020.04.02 
【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1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毕作宝赵阳利吴凡 
【审理法官】毕作宝赵阳利吴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会林;郭丽 
【当事人】曹会林郭丽 
【当事人-个人】曹会林郭丽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会林 
【被告】郭丽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曹会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11:29 
曹会林、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终16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会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丽。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会林因与被上诉人郭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5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曹会林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邮件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退回原因为“迁移新址不明、家中无人,电话长期关机"《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
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曹会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毕作宝
审判员  赵阳利
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徐福志
书记员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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