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人民法院
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
案 由 | 案 号 | ( ) 法 字第 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申请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位送达地址。 二、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人 送达地址: :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 |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
提示:1、原告、申请人在办理立案手续填写该确认书。
2、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在相关审判庭填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