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1(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2、仲裁: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4、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5、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送达人7、法院调解: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早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
的一种结案方式。
8、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诉案件。
9、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10、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1、诉讼权利能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12、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13、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4、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
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1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16、司法协助:指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17、合议制: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18、执行担保:指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为或者第三人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待业,对担保行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缓期执行。
19、公开审判原则: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向众和社会公开,所谓向众公开,即是审判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宣告判决都允许众旁听,所谓向社会公开,即是允许记者对庭审进行采访,报道和披露案情。
20、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1、民事诉讼证据: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
料,这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也是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22、执行程序:是保障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它是调整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与申请执行为和被申请执行人能及有关单位、个人在实施法律文书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3、执行主体:指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以及执行的其他参与人。
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及进采取调查,制作笔录,拍照等保全措施,使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存下来。
25、普通共同诉讼: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26、审判监督程序: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27、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
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28、释明权: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之处,或者不
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向当事人提出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问题,促使其提供证据或加以说明,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释明权实际上是法院指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29、公示催告程序:指在票据丧失或其他权利丧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特殊程序。
30、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2、视听资料: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种,种包括录像带,录音带和电话录音等。
33、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34、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案件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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