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法院发公告的条件
法院发公告的条件
【篇一: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
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篇二: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
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
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送达人
2015年4月30日
【篇三:2014年福建公务员考试中级、基层法院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条件公告】
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现将2014年我省中级、基层法院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条件公告如下:
一、书记员职位
1、年龄条件:30周岁以下。
2、学历专业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学类专业。其中,中级法院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招收博士研究生;沿海基层法院招收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山区基层法院应适当加大招收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招收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的,根据各地工作需要招考对象大学本科阶段所学专业可设置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法学类专业。各地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设置通过司法考试的条件。
3、身体条件
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二、司法警察职位
1、年龄条件:30周岁以下。
2、学历专业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司法警务、侦查(察)学、刑事侦查(察)、刑事侦查技术,警察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警卫学、涉外警务、边防公安、公安(安全)保卫、国内安全保卫、公安学、公共安全管理、公安管理、警察管理、预审、治安(学、管理)、公安法制、警卫、监狱学、狱政管理、刑事执行、劳改管理、劳教管理、罪犯管教等有关专业,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学类专业。
3、身体条件
(1)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
(2)符合国家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4、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可以设置招收男性。
三、行政、技术职位
(一)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条件
1、文秘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以及哲学、政治学、行政学(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党政管理、新闻传播学等有关专业。
2、新闻宣传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传播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学与大众传播、新闻与传播、信息传播与策划、传媒策划与管理
、媒体创意、摄影摄像技术、数字传媒艺术、电视摄影摄像、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多媒体制作、多媒体技术、多媒体与网络技术等有关专业。
3、政工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和心理学类有关专业。
4、计算机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计算机软件类、计算机网络技术类、计算机信息管理类、计算机硬件技术类有关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择一至几个类
  别。
5、统计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统计(学)、计划统计、经营计划与统计、统计与概算、数学、数理基础科学、应用数学专业。
6、财务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会计(学)、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国际会计、会计(财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会计与统计核算、财务信息管理、工业(企业)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与审计等有关专业。
7、档案管理职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图书档案学类专业。
8、法医职位
(1)男性;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法医学类或临床医学专业。
(三)身体条件
按照国家录用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四、其他要求
以上所有的毕业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按规定免于考试录取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4年3月10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