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定义——精选推荐
一、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科以什么样的刑罚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法律条款的规定。
三、刑法的属性
从前述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么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四、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极其广泛的范围。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内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二)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法解决。
(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
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例如,违反行政法规,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莫过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五、刑法的任务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都毫无例外地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其任务,即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指明了我国刑法承担的具体任务:
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实现,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犯罪分子的叛国行为、分裂国家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的阴谋活动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的方法坚决予以惩办。因此,我国刑法将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首项具体任务。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成分,他们是我们国家日益繁荣强盛的物质基础,是满足广大人民众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包括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依
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它们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个人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保证。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矗刑法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参加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权、控制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等。刑法坚决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规定以刑罚的手段惩罚破坏选举、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
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应享有的平等权、受抚养权等。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切实受到保护。
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犯罪电影推荐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证。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在分则中设“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惩罚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六、犯罪的概念
一、外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行为的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就其形式层面分析,可以概括为现行刑事实体法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只要经由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而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即为犯罪。一个违法行为虽然对社会构成严重性危害,便是如果刑事实体法没有处罚该违法行为之法条,则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规定
不为罪的当然要求。基于罪刑法定的精神,现代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犯罪的形式概念。例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1937年《瑞士法典》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是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表明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科处刑罚的违法行为,从而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机能。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与犯罪的形式概念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因避犯罪的本质特
征相反,犯罪的实质概念则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例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俄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1950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7条规定,凡是侵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其所建立的法律秩序,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故意或因过失而应受惩罚的行为,都是犯罪,犯罪的实质概念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但因避了犯罪的法律属性,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
(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
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试图完整地揭示犯罪的法律属性和本质特征,科学地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以克服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片面性,平衡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例如,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第1款规定,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权、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犯罪定义的确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七、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中国刑法也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犯罪定义。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本质征收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八、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具体规定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1)对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危害;(2)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3)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4)对社会经
济秩序的危害;(5)对国有财产、劳动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危害;(6)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7)对社会秩序包括治安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众生活秩序等的危害;(8)对国家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的危害;(9)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一个行为危害上述任一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都必然构成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的侵害,都表明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
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构,如侵犯财产的犯罪和侵犯人身的犯罪是对被害人财产和人身的危害,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如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被害人人格、尊严的贬低。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社会政治评价。因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主伙,这些因素或变理主要有:
1.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指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是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侵犯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系越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严重。
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如行为的手段是否凶狠、残酷、行为是否采用暴力方法、是否使用危害器具、是否在法律禁止的时间、地点实施行为等,都与待业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甚至会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行为是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种类和程度等,这些因素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直接相关,在结果中,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轻微,就不能认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如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身份或特定职责,是初犯还是累犯等。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有没有经过预谋、是否出于特定的目的、动机是否卑劣等主观心理因素,直接决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制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是,刑事违法不仅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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