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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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锂电池和锂电池区别  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金融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基础性法典,而是分散于各种效力位阶不同的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与经济法﹑商法的其他分支相比,金融法所调整不仅仅是国家在干预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平等金融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豍。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面临着经济衰退的危机,在欧洲的债务危机越演越烈的情况之下,我国经济的四匹马车的出口正在接受者严峻的考验。在党十二五规划也将GDP的增长幅度调整为%,同时2008年之后我国的股市也是长期处于低迷之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一直处于僵化的状况,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严重缺乏。目前的状况是中小企业面临转型的压力否则就是面临关闭,普通投资者面对经济增长放缓的压力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在加剧。
  哈弗大学的阿历克斯·迪克(Alex Dyck)在位世界银行所做的一项研究中,他讲到国家按照股东力度和股东集中程度进行了分类。他提出的假说非常简单:只有很强法律保护的国家才能支持分散的所有权豎。通过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价值研究评估的LLSV模型,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的Shleifer-Wdfenson模型。在遵守既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得出以下
结论:法律体系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影响一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因素。鉴于此,我国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执行率
  (一)完善法律体系
  说到完善法律体系,许多人惯性的就会想到要立多少新法、要颁布多少法规条例才能彰显我国的法治程度有多高。不可否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我们也要注重相关法律的修改的完善以及立法的质量。对于这些证券法律法规,重点不在于环环相扣、增加规则,而是细化规则并提高规则的解释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使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适法行为的透明度,从而间接的限制国家干预的任意性,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参与权的安全性豏。
  目前不是法律多少的问题而是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我国金融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一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后期,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
化而金融立法相对落后。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本世界初,金融体系建设卓有成就,金融法律框架形成。第三阶段,从本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至今,相关部门开始修订和清理法律法规,金融法律体系开始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接轨。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法大致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部法律,因为相对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全。法律的超前和滞后都是满足不了治理社会需要的。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经济的动态发展,想要设计一套完美无缺的金融法律是不大现实的,现在的关键是我国法律的执行情况。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并且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情理认知的风气浓厚。而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法是融合在一起的,行政权庞大且对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大影响,相对而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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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证券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加强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防止中国的股票市场成为上市公司的“圈钱”工具,让金融主体发挥自己的职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事在1998年制定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在对着市场的自由度深深的担忧的情况下诞生的,所创造出来的法律对于市场没有客观的认识,原则性条文多,禁止性和限制性条文多,国家干预的味道浓厚,从法律的实际运用来看,证券法缺少相关的
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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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在某个时点幻想未来的金融环境和结合以往的金融形态来规划金融顶层,就能穿上金刚罩来抵御一切风险。对于国家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发挥金融市场的功效。有一些金融方面的问题出来的时候,很多情况之下就会说要加强法律建设,很多金融产品没有推出来,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金融法律不够完善,我国是成文法的体系,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实践经验作为指导,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带有很大局限性。所以,是否是要到我们所谓的法律已经很成熟的时候,我国的金融发展才可以得到完满的保护若法律不够完善的时候,我们是否要等到法律体系完善的时候才采取某些金融创新或者试图用人类的“理性协作”来创造一个伟大的法律工程,哈耶克的《不幸的观念》里面说到的“无知之幕”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新的启示。
  (二)提高金融法的执行效率关键在于提高司法的独立效力
  陈志武教授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视角,他以新颁布的基金法为例:《基金法》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很多人可能会想,这
样,有着证监机构的监管,中国的投资者权益有望得到保护了。这些都是从条款本身看来的,事实上并不一定是这么一回事。这样反而给了监管部门更多的寻租机会。导致的基金经理人考虑的不是怎么为自己的股东谋利益,而是怎么去运作各种审核事项豐。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如今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就在于“强政策、弱法律”上,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热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我国的证券市场被很多人形象的称为“政策市”,甚至很多股民不认为借助什么未公开的消息来炒股是违法行为,人们也对于政府或者为了挽救股市、或者为了抑制股价、维持股指,采用颁布政府规章或者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甚至是有关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习以为常。据统计,我国由于政策、扩容、消息对股市影响约占市场总波动的75%。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证券市场进行的展开时间比较短,还没有对证券市场形成比较完善的一套理论,加上证券市场运行不规范,遇有紧急情况只有政府才能快速有效地平抑市场波动。我国政府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最初宗旨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良好运营的证券市场,但是现在的证券市场有风吹草动,政府“有形手”便迅速介入,长此以往必将降低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让证券市场市场像温室的花朵。在证券市场低迷的时候,广大投资者只会寄希望于政策的
车辆识别代码是什么主导和扶持,银行利率的调整,储备金率的调整,房地产调控措施等方面。“政府对股市一再的干预,打乱了正常的市场预期,政府干预的不可预测性增加了投资者决策时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最终遭受损失的是政府的信誉和资本市场的公信。”强政策的结果必然导致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去监管市场违规行为,导致监管不力;政策干预随意性、临时性较大,其波动性造成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政府的决策成为重要的信息源,权力的集中滋生了权力的寻租和腐败的产生。吴敬琏教授如是说到:提高我国法律的执行率,最关键的就是建立法制社会,然而法治社会要做的就是政府体制的改革,是以法治国,而不是所谓的“依法治国”,虽然“依法治国”的提法要比“以法治国”好,但它隐含的主体似乎仍然是政府,而“法制”主体就是法律本身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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