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级干部级别排序
24级干部级别排序
1956年国务院明文规定军地级别对应关系:
1)行政1--3级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大元帅(国家级正职)。
2)行政4级是十大将,国家副职。
3)行政5--7级涵盖大军区,部,省,兵团,司级的正副职,对应上将,中将军衔。
4)行政8--10级为少将正,副军级,正厅,正地级。
5)行政11--13级为正,副师级,副厅,副地,正处,正县级,对应军衔为大校,上校。
6)行政14--16级为正,副团级,副处,副县级,对应军衔中校,少校。
7)行政17,18级为正,副营级,正科级,对应大尉军衔。
8)行政19,20级为正,副连级,副科级,对应上尉军衔。
9)行政21--24级为正,副排级,科员,办事员,对应中尉,少尉,准尉军衔。
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当时正部长级为行政4级,与大军区正职平级。正省级是行政5级,与正兵团级平级。正军级定为行政7级。
附加说明:
前军队级别与地方行政级别对应分二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62年前, 这一阶段军队与地方干部级别一一对应,即部委与大军区同级,大军区军衔是大将,部委级别上限是四级;兵团级是上将,省级上限是五级(省级分大省和小省)。
1956年国务院发文规定,军队职级:大区正职、大区副职、兵团正职、兵团副职、准兵团职、正军职、付军职、准军职、正师职。地方对应级别:三级(国家级)四级(正部级)五级(正省级)六、七级(小省正省级)八、九、十、十一级。
1956年国务院 54号文规定:地方职务级别如下:部委级上限四级,下限八级;省级上限五级,下线九级;地级上限十级,下线十三级。1957年国务院33号文规定,军队师级以下与地方级别对照如下:正师级11级,副师级12级,准师级13级,正团级14级,副团级15级 ,准团级16级。
1962年为支援地方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级别高套一级,即在1957年国务院33号文基础上向上套一级:正师级10级,副师级11级,准师级12级,以次类推。第二阶段1965年后军队取
消军衔制时中将以下,全部在1962年的基础上高套一级,也就是说这时的军队级别比56年地方干部同级高套两级。
这才有了少将七、八级,大校九、十级。为缩小这一差距,1965年地方地厅以下干部大部分向上调一级,但十级以上不动,这才有新十级老十级之分。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准军级以上干部没有动级别,比军队同级干部少两级。
前行政级别的划分。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 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次改革,它奠定了此后长达30年之久的劳动工资制度的基础,同时对新中国“吏制”产生了深刻影响,
从此“级别”成为中国除农民以外各类社会人政治经济生活排序的重要标准。老的行政级别是55年取消供给制后为干部制定的工资政策,与军衔、职务无直接关系却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确定干部的行政级别当然离不开干部的职务和贡献。
行政级别共分23级。其对应的职务分别如下:23级正排准连,22级副连,21级正连,20级准营,19 级副营,18 级正营,17级准团,16级副团,15级正团,14级准师,13级副师,1
2级正师,11级准军,10级副军,9级正军,8级准兵团,7级副兵团,6级正兵团,5级准野战军,4级副野战军,
3级正野战军,1、2级是为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设立的。一级工资700余元,三级工资400余元,十级工资200余元,十七级工资97元。需要说明的是军队干部比地方同级别干部的工资高拿一级。如十七级地方工资97元,部队是114元。
级别划分
后来因为只拿三级工资,促使了一批如政治局常委、军委 副主席、老帅们也拿三级工资。据说只有个别人拿了一级工资,如宋庆龄等。此干部级别自 55年制定后,在61~64年间,对个别定级时偏低的干部作过一次调整(长一级),
以后一直未变。高干的概念:13 级以上是为高干,到后期以后由于生老病死等原因高干人数减少,在高干队伍中又增加了一个14级。干部级别在当时生活中被经常运用,中央文件传达到县团级,不只指县团职以上干部,而是17级以上干部都要去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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