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犯刘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非法持有支罪、犯贩卖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刘伟纠集被告人汪明利、刘振方、周亚、周波廷、李乃如、张猛及史红军、周浩、张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刘伟为首,以被告人汪明利、刘振方及史红军、张磊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一些骨干成员又带有许多一般成员。被告人刘伟通过承包挖掘工程,承包舞厅业收受礼金及采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该组织在一定的区域和行业范围内,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主犯刘伟还有贩卖、非法持有支等犯罪事实。
中国黑老大铜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等人目无国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等多次违法
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铜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其他参与共同犯罪的15名被告人也分别受到了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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