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2
【字 号】武政规[2011]7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
(武政规〔201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自2011年7月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学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
由其下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长江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
收取。房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六、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七、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环卫服务力度,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等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
  十二、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上述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表: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居民
5元/月/户
单位
 
(一)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4元/月/人
(二)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1元/月/人
(三)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4元/月/人
商业及服务业
 
(一)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累进制收费
 
1.经营面积200!(含200!)以下的部分
4元/月/经营面积!
 
2.经营面积200!-1000!(含1000!)的部分
3元/月/经营面积!
 
3.经营面积1000!-5000!(含5000!)的部分
2元/月/经营面积!
 
4.经营面积5000!-10000!(含10000!)的部分
1元/月/经营面积!
 
5.经营面积10000!-50000!(含50000!)的部分
0.5元/月/经营面积!
 
6.经营面积50000!以上的部分
0.3元/月/经营面积!
(二)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武汉娱乐15元/月/户
(三)
集贸(农副)市场
24元/月/摊位(个)
(四)
旅店业
0.8元/日/床
(五)
餐饮业
 
 
1.酒店、餐馆等
30元/月/桌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90元/月/户(3元/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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