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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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适应我校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自行选聘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资格遴选工作由工程硕士专业所在的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审核通过者由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我校在职教师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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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具备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若研究方向属于工程领域,原则上均可担任工程硕士导师。
(二)尚未具备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我校教师,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方可申请工程硕士导师资格: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
2.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3. 在工程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经历或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参与过工程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能独立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隋唐英雄主题曲叫什么4. 近三年内获得学校认定的A级成果1项或获得学校认定的B级成果2项,所列成果的作者署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且任副高级职称以来近五年内:主持工程应用在研项目2项,或参与重大工程应用在研项目2项(累计经费50万及以上,排名前三),或指导的创新作品获省级一等奖以上2项,或近三年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或获得省部级奖项1项(排名前三),或获得厅级奖项1项(排名前二)。
第四条校外申请我校兼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了解和掌握国家、学校有关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
(三)在工程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
2.在工程领域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务。
(四)熟悉工程领域,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自愿与我校签订《**大学兼职工程硕士导师工作合约》,并需与我校工程硕士专业相关领域中具有工程硕士指导资格的导师联合培养,不单独招收工程硕士研究生。
(六)能够为本人参与联合培养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与实习的工作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五条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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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校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兼任工程硕士导师,填写《**大学学术型导师申请兼任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二)我校非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申请工程硕士导师资格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人员基本情况表》,由两名同类或相近工程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推荐,并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三)校外新申请我校兼职工程硕士导师,填写《**大学申请兼职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人员推荐表》,由两名同类或相近工程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推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我校同类或相近工程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推荐),并提交近五年主要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
校外新申请我校兼职工程硕士导师还应与我校签订《**大学兼职工程硕士导师工作合约》。各有关学院(甲方)与受聘人(乙方)经协商后,达成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有关共识,明确各方职责。《**大学兼职工程硕士导师工作合约》由我校研究生处统一提供,签订即生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且必须完成一届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全部培养。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约。
(四)凡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工程硕士导师资格者,由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
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以上同意票的申请者,视为审批通过。审批通过者名单须在学院内发文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受署名的书面异议。经学校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如何共享文件夹
第六条凡在申请担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后即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本条例经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5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工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附则
(一)各相关学院在满足本条例的基础上,可根据各工程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各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和工程领域特点制定本学院工程硕士导师招生上岗条件及相应考核标准。
**大学唐朝皇帝顺序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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