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祥发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祥发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广西二本学校2021.02.01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郑州哪里好玩
【审理法官】鲍浩沈莉萍徐静 
【审理法官】鲍浩沈莉萍徐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祥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朱祥发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朱祥发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中国十大名菜排名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邹德佳 
【代理律所】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祥发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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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系争征收协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房屋征收法律规范规定依法签订,安置房源定价依法有据,系争征收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直接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系争征收协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房屋征收法律规范规定依法签订,安置房源定价依法有据,系争征收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在彩虹湾安置房屋已具备办理入户手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称其通过房屋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12日电话通知上诉人前往虹湾路XXX号签订预售合同并办理入户手续,符合安置房屋交付及入户的一般流程。但上诉人对电话通知予以否认,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当日通话记录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而上诉人于20
19年12月10日与房屋建设单位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因签订预售合同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并需事先通知确定,原审据此结合相关证据推定上诉人户最晚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办理安置房屋进户手续通知,符合证据认证规则。原审按照约5个月计算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3个月增发50%,2个月增发100%,合计34000元,具有系争征收协议约定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超出上述范围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请求均缺乏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祥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3: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上海市西安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朱祥发。2018年6月30日虹口房管局(甲方)与朱祥发(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640147)(以下简称系争征收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
屋认定建筑面积25.41平方米;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1套,房屋总建筑面积56平方米,房屋地址彩虹湾三期7栋西单元602室,预计交房日期2019年6月30日;乙方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向甲方支付差额款项计453,187元;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甲方应当在预计交房日前,根据本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见其他约定事项。若超过预计交房日的,甲方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元/证的,按4000元/证计。朱祥发户已补齐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2019年12月10日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祥发就上海市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朱祥发户尚未办理进户手续,602室房屋尚未完成交付。故朱祥发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决虹口房管局履行2018年6月30日与朱祥发签订的系争征收协议;2.判决虹口房管局因不履行系争征收协议对朱祥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含借房费、车费、搬场费等(因损失数额随时间而增长,故待履行完协议后方可计算出具体数额)。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房屋征收决定,虹口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系争征收协议合法有效,系争征收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综合2019年12月10日房屋建设单位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祥发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关于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签约手续的情况说明》,可以推定朱祥发户应最晚于2019年12月10日收到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的通知。因签订预售合同需携带指定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指定资料和指定地点系由事先通知予以确定,故根据朱祥发户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间,可以推知虹口房管局最晚应在签订预售合同前通知朱祥发户办理进户手续。朱祥发所称签订预售合同是其自行前往房产公司打探情况所得的意见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而虹口房管局所称2019年6月12日下午电话通知朱祥发前往开发商处签订预售合同及办理入户手续亦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均不予采信。根据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系争征收协议的约定,虹口房管局应当向朱祥发户支付延迟5个月交付602室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临时安置补助费已对延迟交付房屋进行了补偿,朱祥发的其他赔偿请求缺乏依据及证据,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虹口房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
J-640147)的约定,向朱祥发户交付上海市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虹口房管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朱祥发户临时安置补助费34000元;三、驳回朱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祥发、虹口房管局各负担25元。判决后,朱祥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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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朱祥发上诉称:安置给上诉人的彩虹湾房源定价违法,系争征收协议部分应当被确认无效。被上诉人没有通知过上诉人交付安置房屋,没有作出书面的交房通知书,原审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日期推定作为交房日期属于主观臆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应当依照系争征收协议的约定向上诉人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包括通知交付当月和交房当月。上诉人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朱祥发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03行终5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祥发。
     委托代理人朱神吉(朱祥发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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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迪。
     行政机关出庭诉讼负责人黄捷,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苏建新。
     委托代理人邹德佳,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祥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4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
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祥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神吉,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行政机关出庭诉讼负责人黄捷、委托代理人邹德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上海市西安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为公房,承租人为朱祥发。2018年6月30日虹口房管局(甲方)与朱祥发(乙方)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640147)(以下简称系争征收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5.41平方米;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产权调换房屋1套,房屋总建筑面积56平方米,房屋地址彩虹湾三期7栋西单元602室,预计交房日期2019年6月30日;乙方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向甲方支付差额款项计453,187元;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甲方应当在预计交房日前,根据本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见其他约定事项。若超过预计交房日的,甲方应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8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低于4,000元/证的,按4,000元/证计。朱祥发户已补齐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2019年12月10日
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朱祥发就上海市虹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现朱祥发户尚未办理进户手续,602室房屋尚未完成交付。故朱祥发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决虹口房管局履行2018年6月30日与朱祥发签订的系争征收协议;2.判决虹口房管局因不履行系争征收协议对朱祥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包含借房费、车费、搬场费等(因损失数额随时间而增长,故待履行完协议后方可计算出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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