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错误登记不能免责
作者:李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作者:李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摘 要 房管局等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管局等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最新非主流网名
关键词珠心算口诀 物权法 登记错误 赔偿责任 追偿
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作者简介:李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世界遗产有哪些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32-02
要旨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错误登记的两种情形:一是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错误登记,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二是因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故意造成错误登记,给相对人造成损失。
案情
原告李金某,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张家界市建材大市场。
被告李某某,女,1956年5月6日出生,住张家界市市委3号院宿舍。
被告高某,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
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紫舞路。fiash动画
2012年7月31日,原告李金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李金某将坐落于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的房屋以19.8万元卖给被告李某某,房产过户费用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某从原告李金某手上借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李金某的身份证。
2012100周年建党贺词年8月28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李某某将坐落于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的房屋(即原告李金某的房屋,作者注)以23万元卖给高某,房产过户费用由李某某负责。之后,被告高某给被告李某某付款13万元,并应被告李某某的要求给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欧某打款10万元。
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27日伪造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的出售方为李全某,购买方为高某。协议内容为:李全某自愿以23万元出售在吉首大学张家界校区的房屋一套,交易费由高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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