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土寿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无锡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旅游景点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其他行政管理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7
【案件字号】(2020)豫71行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审理法官】赵钟赵艳张昕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王者荣耀蔷薇之心不够怎么办
【当事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土寿;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崔海巍
【当事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土寿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崔海巍
【当事人-个人】彭土寿崔海巍
【当事人-公司】汽车磨合期注意事项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江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张世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牛凌宇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张灿灿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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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郭江燕张世华牛凌宇张灿灿
【代理律所】优酷影视指数盛典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崔海巍
【被告】彭土寿;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本院观点】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海巍就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基础是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该产权证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已处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故案涉抵押登记已丧失了存续的前提和基础该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海巍就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基础是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但该产权证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案涉房屋已处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故案涉抵押登记已丧失了存续的前提和基础该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案涉抵押登记应当适用善意取得,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班级口号16字押韵励志2022-08-20 23:30: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一、原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9日,2006年7月4日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变更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月22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现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成立于2007年5月30日,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熊南生。 二、2007年8月4日,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与湛江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签订《协议书》,共向湛江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借款人民币772.3万元。2007年11月4日,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和熊南生分别出具《认可书》,原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华健公寓楼用的华健置业有限公司签的合同及借款等一切内容,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均认可,并承担一切责任。由于两个公司都是熊南生为法人,此认可书经签字后立刻生效。2009年4月24日,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土寿签订《补充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书》,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将位于郑汴路41号华健公寓楼一层、二层以建筑面积每平方6000元出售给彭土寿个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协议生效。 三、2013年2月5日,本案第三人现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对华健公寓楼申请单位产权初始登记,2013年2月6日,郑州市房管局向第三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 四、2014年7月11日,第三人崔海巍与河
南省华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河南省华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崔海巍)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止。第三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用位于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的房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7月11日,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海巍签订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崔海巍)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某某。同日,第三人崔海巍、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持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材料,向郑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郑州市房管局接受申请,为第三人崔海巍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并于2014年7月16日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号为14xxx724的房屋他项权证。 五、2017年彭土寿发现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豫0103行初第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向第三人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颁发的第13xxx355号房屋所有权证。原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上诉,2017
年9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行终688号行政判决,维持(2017)豫0103行初第80号行政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上述(2017)豫0103行初第80号行政判决生效后,彭土寿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即原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豫0104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彭土寿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1号楼1-2层101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彭土寿名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彭土寿发现涉案房屋上为第三人崔海巍设立了抵押权登记,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彭土寿要求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1号楼1-2层101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和他项权证,因涉案被抵押的房产原登记在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现上述被抵押的房产产权已被撤销,郑州市房管局所作的涉案抵押登记和他项权证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彭土寿的诉
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郑州市房管局作出的1403063724号房屋他项权证中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1号楼1-2层101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诉称,经查询抵押权登记档案,抵押权登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不应被撤销。本案中,崔海巍取得的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撤销抵押权登记,将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彭土寿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彭土寿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71行终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花儿与少年第二季嘉宾
委托代理人郭江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土寿。
委托代理人张世华,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凌宇,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红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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