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干的多音字组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
制作信封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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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
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三八节快乐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
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七、已经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八、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配套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监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效维护建筑区划的和谐稳定。
九、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情人节简短祝福语唯美十个字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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