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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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20xx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2022退休时间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
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其次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
聘期满20xx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
年限满20xx年的;
㈡完全丢失工作力量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应当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
工龄满20xx年的;
㈡完全丢失工作力量的;
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
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20xx年
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
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对
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
告,参与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
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
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依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xx年至20xx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20xx年至20xx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20xx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
残完全丢失工作力量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
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依据不怜悯况按以
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
计发,并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
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
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
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
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
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
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
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
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
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
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
(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创造奖、科技成果
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创造者或),可
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
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
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
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
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
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
方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
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方案,
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
法违纪受处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章退休后的安置
其次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
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
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
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掌握。
其次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
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帮助解决在易地
的住房。
其次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
安置的,本人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
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
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其次十三条未参与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补贴和医疗费,
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易地安置的,可
托付代管单位代为发放。
第五章退休后的管理
其次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
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综合管理;行
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退休
人员的事务管理。
其次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较多、较集中的部门或地区,应建立适当的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保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学习、活动需要。
其次十六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多,有退休管理机构的部门,由退休管理机构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
服务工作。
其次十七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其次十八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拨给其行业主管部门。活动经费为集体使用经费,不得分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其次十九条社会经济进展水平提高后,可适当提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集体全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条款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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