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根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
潘根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潘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潘根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潘根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根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2退休时间表本院认为,根据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在卷证据显示,上诉人的档案资料《入团志愿书》《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新、旧身份证件等载明的上诉人出生日期有1959年2月、1960年1月、1960年12月、1962年12月,出现多个不同的出生日期。其中,档案资料中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1979年4月《入团志愿书》,记载上诉人的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2019年11月,上诉人所在单位向省人社厅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鉴于上述情况,省人社厅要求上诉人提供1979年11月前的原始户籍材料,上诉人未能提供,亦未对档案中记载多个不同出生日期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省人社厅根据现有证据作出涉案《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退休审批表》,即依据上诉人的《入团志愿书》所记载的上诉人的出生日期认定上诉人的出生时间为1959年2月,退休或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为2019年2月,符合8号《通知》的规定。被上诉人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283号《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维持省人社厅对上诉人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复议决定及程序亦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潘根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根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潘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0:34: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根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12月1日。其职工档案材料中1979年4月《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其1979年11月《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中记载出生年月为1960年1月;2000年1月《劳动合同书》记载出生年月为1962年12月。2019年11月11日,潘根所在单位向省人社厅申报办理其退休手续。同日,省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表》盖章,该表载明,潘根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退休或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为2019年2月,在该表的下方还注有“请提供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    潘根对省人社厅审批其退休手续中认定其出生日期以及退休时间的行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潘根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潘根材料不齐全,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经补正,省政府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省人社厅作出答复。省政府经审理查明,潘根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与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潘根多份档案资料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也不一致,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依据潘根档案中《入团志愿书》上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并无不当。因此,省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苏行复第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83号《复议决定书》),并于同年1月15日将283号《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潘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规定,省人社厅负责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
潘根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12月1日,其职工档案中相关材料显示除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外,另还有三个分别不同的出生日期,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潘根1979年4月《入团志愿书》中的1959年2月,省人社厅要求潘根提供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在潘根不能提供的情况下,省人社厅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被诉的退休行政审批,涉案《退休审批表》载明,潘根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退休或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为2019年2月,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潘根应省人社厅的要求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其中东台市公安局东台南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非潘根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不足以证明潘根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情况,且潘根亦不能对其档案中记载的多个不同出生日期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明潘根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中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与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一致。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强调的是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而非本人填写的出生日期。潘根主张其《入团志愿书》非本人填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在审批职工退休时,对在一定时期内,职工个人档案中出现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认定职工退休时间的一种处理方式,并非对职工出生日期的重新认定,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情形,与上位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并不冲突。潘根认为8号《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有违上位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省政府作为省人社厅的同级人民政府,对不服省人社厅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潘根对省人社厅退休审批行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潘根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潘根材料不齐全,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潘根补正相关材料。经补正,省政府于2019年12月17日受理潘根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日,要求省人社厅作出答复。经审理,省政府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83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省人社厅对潘根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并于1月15日将283号《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潘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省人社厅作出的涉案退休审批行为及省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潘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潘根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潘根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上诉人的出生日期实际为1960年12月1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该日期一致,省人社厅认定为1959年2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3、上诉人对涉案《入团志愿书》并不
知情并提出异议,省人社厅依据《入团志愿书》的记载进行出生日期认定,证据采信及认定事实错误;4、省人社厅应依据法律作出退休审批行为,而不应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5、省政府所作的283号《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潘根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行终15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邱鲲鹏、张猛,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谢婷婷,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根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根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0年12月1日。其职工档案材料中1979年4月《入团志愿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其1979年11月《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中记载出生年月为1960年1月;2000年1月《劳动合同书》记载出生年月为1962年12月。2019年11月11日,潘根所在单位向省人社厅申报办理其退休手续。同日,省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表》盖章,该表载明,潘根出生年月为1959年2月,退休或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间为2019年2月,在该表的下方还注有“请提供1979年11月前原始户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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