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法律法规
未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税务联查法:因为对方开票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对方若不愿意开具发票,说明对方有逃税不确认收入之嫌疑,这时候可以请求税务部门出面进行联查,以催促其开票确认收入,确认资产或费用。
2.税务代开法:若对方单位无法提供开票,可以要求对方到对方的税务部门,以便及时入账。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主要经营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获取的收入等。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②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③以库存商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债务重组的,应按该产成品、商品的公允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④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年利润的结转
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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