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
企业一般应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与此同时,企业还应计算每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对于实现的利润分配情况,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利润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当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或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分配的股股利、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期末末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以下对所得税的核算、本年利润的核算与结转以及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阐述。
一、所得税的核算
(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和税前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逐步分离,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
逐步扩大。这些差异按其产生原因及其性质又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确认为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则允许扣减。
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这里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从而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的所得税核算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选择采用其中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该方法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根据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纳税影响会计法
本年利润的结转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因此,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企业首先应当合理划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的界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递延法或者债务法进行核算。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率计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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