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重点内容
1、金融的含义
金融从字面上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流通主要包括:(1)现金流通,它是指以现钞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
(2)非现金流通,又称转帐结算,它是指资金从付款人帐户划至收款人帐户的支付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存款货币之间的流通。
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它主要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2 民间金融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①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②合同是否有偿
《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利率问题
A:民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 贴水贷款的处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发现,则按
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C 驴打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
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
(3)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
3中央银行职能(了解)(1)行券发行、统一货币流通。(2)票据清算中心。(3)当最后贷款人。(4)行金融管理和调节。
4 银行的种类
(1)集中制又称总行分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体制。
(2)复合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互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组成一个复合体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地方一级的中央银行在本辖区内拥有较大的权力,与中央一级机构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3)跨国制是指几个国家共同组成一个货币联盟,由该联盟或联盟所属的中央银行对所有成员国共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组织体制。
5 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的银行
这职能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一国之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发行货币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向社会提供流通和支付手段并以此对外负债的一种行为。
(2)银行的银行
所谓银行的银行主要是针对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有用性而言,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及结算的便利,并充当资金困难的商业银行最后可以求助的贷款人。
首先,中央银行主持全国银行间债权债务的清算事宜。
其次,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
(3)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被称为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①理国库。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
②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③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④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金融会议。
⑤、负责保管国家的黄金储备和外汇储备。
⑥、代表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
6 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主要考察其与立法机关、中央
政府以及财政部之间的关系。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高低同时标志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强弱,也表明了中央银行对外部压力的敏感程度。
7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1)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旨在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的策略和方法的总称。
(2)最终目标
①币值稳定。衡量币值是否稳定主要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应该表
现为物价的稳定防止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二是就国际金融市场而言,应该保持汇率的稳定,防止
出现剧烈的波动。
②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参加工作者,能够在较为合理的条件
下,随时到工作。充分就业并不是指100%就业,而是将劳动力的自愿失业以及因技术原因造成的短期摩擦性失业排除在外。
③经济增长。所谓经济增长不仅指一个国家的财富总量的增长,而且还指按照人口平均计
算的财富占有量的增长。
④国际收支平衡。所谓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货币收入与货币支出相抵,
略有顺差或逆差。
(3)中间目标:间目标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最终目标所选择的具有过渡性的金融变量作为控制和调节的对象。
8 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行政上隶属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受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9 人民银行组织体制
(1)我国于1998年进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2)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
(3)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4)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立20个中心支行,继续履行中央银行职能。
10 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时的禁止性规范
1)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5)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1 中国的货币政策
双重最终目标——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双重中间目标
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再贴现与再贷款。再贷款的用途:支持农业,尤其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2004——2006年集中于对证券公司垫付客户保证金。
3)公开市场业务的创新
A 国债回购。所谓国债回购指债券持有方(卖方)和另一方(买方)在达成一笔现货交易的同时,约定
卖方必须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再从买方那里购回同等数量、同一品种的国债,并以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B 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通常为3个月到一年)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它由中央银行发行,商业银行持有。缺点是发行成本偏高且期限偏短。
2010年4月7日的央行票据则把期限规定为三年。
C 外汇。什么是金融业
D 子商业汇票(2009年底开始运行)。
12 金融监管的概念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广义上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13  金融监管的内容
(一)预防性监管
1、市场准入的监管。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各类准入申请进行判断,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获得许可后即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有权进行金融活动。为什么银行业必须实行核准制?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间的比率。自有资本的重要意义:它是商业银行开业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它是衡量商业银行实力的重要标志;它(核心资本)也基本能够反映商业银行承担意外损失的能力;自有资本还有助于降低金融业的道德风险。
3、流动性监管。
什么是流动性?——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
流动性不足或过剩就是指资产与现金之间转换的难易程度。流动性过剩会造成泡沫和不谨慎的贷款及投资,流动性不足则导致金融机构不得不“去杠杆化”,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烂帐。
4、业务活动范围的监管
5、利率管制---维持价格卡特尔
6、存款风险的管理
7、贷款风险的管理
(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人提供以下保护:一是在必要时向存款人支付最高为10万美圆的偿付;二是采用各种认为合适的办法,如购买和代偿债务交易(purchase and assumption transaction),为不在保险之列的存款也提供实际的保护;三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紧急援助
紧急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最后贷款、接管及银行间合并。提供最后贷款被认为是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最有效手段。
14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货币经营企业。
15  商业银行的业务
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1、负债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以此筹措资金的业务。
(1)资本金的筹集,主要包括,设立时股东出资、公司设立后增资发行筹措的资金、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
(2)吸收存款。
(3)同业借入资金。
(4)发行金融债券。
(5)向中央银行借款。
(6)应付款。
2、资产业务。这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以赚取利润的业务。
(1)贷款。
(2)投资。
(3)票据贴现。
(4)买卖外汇。
(5)同业拆出资金。
3、中间业务。这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它包括两大类:不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服务类业务)和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表外业务)。
具体有:支付结算类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类业务和咨询顾问类业务;对外担保和金融衍生业务等。
16  商业银行发展的两条道路
(一)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
(二)合业经营(德国)
合业经营优势体现在:
(1)能够更好地占领市场,保持金融机构乃至国家的竞争力;
(2)由于实现了负债与资产的多元化,可以更好地化解风险以及实现盈利;
(3)对消费者而言,则是节省了佣金的支出,美国财长估计一年可以节省全部佣金3500亿中的5%。
17  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存款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从动态上看,它是指货币资金的所有者或合法持有者,即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与存款人的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的信用活动;从静态上看,存款就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帐户上的资金。
(二)分类:机构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
个人储蓄存款的四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原则
机构存款则实行完全不同的管理体制。
(三)存款合同
1、存款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单究竟是债权证书还是所有权(物权)证书,以及客户对存款的权利性质。
2、银行帐户的法律性质与扣收抵贷
18  贷款法律制度(名词解释)
概念:贷款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信贷政策以及与借款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按照一定期限和利率,并以偿还为前提,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的一项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信赖借款人的信用,不需要其提供任何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二、保证贷款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三、抵押贷款
(一)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利弊
优点:物的使用价值与流通价值的结合;安全和效益的同时实现;物的价值的稳定性与法律关系的清晰性相结合,从而降低商业风险。
问题:为了手段忘了目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雪上加霜;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商业银行流动性受到影响,而安全性并不令人满意;引发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三)抵押行为新规则
1、对“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规则的修正。
2、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简而言之,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买卖不破租赁;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则买卖破租赁。
3、最高额抵押的新规定。即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4、增加浮动抵押。《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1)优点:
手续简便,仅作成设定企业担保的书面并登记即可,不仅不须作成财产目录表,也无须就各个财产一一公示;
抵押期间内,企业新取得的财产,无须任何手续自动成为担保物;
与“固定抵押”不同,浮动抵押的设定人对财产的使用及处分不受限制,仍可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单独让与。
(2)缺点:
抵押人的经营风险可能导致担保失去意义。
5、流押(流质)的禁止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6、行使抵押权的时间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支付?《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质押贷款
(名词解释)质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应收帐款”成为新的质押物
应收帐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取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它仅限于金钱债权,以“公路、桥梁收费权”为典型,且该质权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登记后方成立。
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
(1)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
(2)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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