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成都市民张某以此为依据,想把4年前卖出去的一套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经济适用房要回来,然而他打了两次官司都输了。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张某要求判决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获支持。
争议房屋是张某2002年从公司购得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至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2004年7月,张某将该套房屋以35.3万元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双方约定,待卖方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由中介公司协助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支付购房尾款。
房屋出卖多年后,张某想悔约。他要求法院认定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他的诉请。
法律分析: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剖析该案,争议焦点是张某与买方及中介公司所签购房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实行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但一般而言,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只有转让始终不能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如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或者转让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才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确定不得转让的房屋一般应当是指自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这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案中,张某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实际取得了房屋,并已付清全部房款,涉案房屋的权属明确,相关房屋权属证的办理和实际取得处于完全能够实现的可期待状态,交易手续和产权过户也均是可以完成的。
二手房买卖手续因此,在上述前提下形成的该案讼争房屋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法院认定涉案购房合同有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