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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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申报
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也许会觉得作为三级附表的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事项是再简单不过的了,但仍要在此提示大家,看似简单的不一定简单,文字说明越少也许越纠结,这里面同样蕴含着不可忽视的涉税风险.
在很多税收业务交流平台,福利费这个词常常被提及,"将员工向公司的借款转为赠送处理可否在福利费列支?""是不是只要不超过扣除比例,任何超标准的费用都可以转到福利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费来列支?""单位食堂从市场购买的肉菜蛋等食品,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自制凭证计入福利费?""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费用能在福利费中开支吗?""本年没有用完的福利费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吗?"从这些问题
的提出,可以看出常常有人把职工福利费当着一个什么都可以装的"筐",误以为凡是不能在费用中列支或扣除的支出都可以计入福利费科目.
福利费在新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福利费的定义及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
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
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从2014年开始,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财政部于2006年修改了《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起,终止了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预提的会计核算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原"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将职工福利费列入
职工薪酬范围核算(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如此).当然,在实务中,年度中间也可以先提后用,但是在年度终了经调整后职工福利费应当是没有余额的.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将原来的按计税工资的14%计提(余额可结转下期使用)职工福利费,改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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