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家费发放的情况说明
1. 专家费发放标准
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 (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 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 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 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
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1、企业领取给专家的评审费,根据“劳务酬劳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劳务酬劳个人所得税计算 (1)劳务酬劳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酬劳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酬劳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2) 劳务酬劳所得适用20%的税率。
(3)劳务酬劳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4)对劳务酬劳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方法,详细是:一次取得劳务酬劳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领取评审费时 借:管理费用等--评审费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2009-11-24 08:41 补充问题 是要到地税上营业税吗 评审费不交营业税。
2. 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状况说明怎样写
通常状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纳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状况。国家 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领取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
为了避开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次条规定:“企业为职工供应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领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收入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依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领取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收入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伴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收入,据实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其次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伴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其次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给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而,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而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领取”,并未区分能否必需伴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21〕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领取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假如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领取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而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领取”,并未区分能否必需伴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21〕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领取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假如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领取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
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21〕20号)第四条规定:“按 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2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21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假如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领取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旧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留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根据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收入。(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肯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21年度企业所。
3. 财政部规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800元/天吗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准绳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
2021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假如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领取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旧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留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伴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根据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收入。(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肯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21年度企业所。
3. 财政部规定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800元/天吗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准绳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
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准绳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
人.天,其次天以后800元/人.天
详细请参考: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方法
4. 发放专家评审费能否需要发票
需要。
一般纳税人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时,需要对方单位供应一般纳税人资历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即只要取得了对方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具体的注册地址和固定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对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的才可以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假如是开给个人就不需要上述材料。开成个人就可以。假如是开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准绳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其次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
人.天,其次天以后800元/人.天
详细请参考: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方法
4. 发放专家评审费能否需要发票
需要。
一般纳税人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时,需要对方单位供应一般纳税人资历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即只要取得了对方单位全称、税务登记号、具体的注册地址和固定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对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历的才可以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时,假如是开给个人就不需要上述材料。开成个人就可以。假如是开
给单位,就需要对方单位供应单位全称、税号、注册地址及固定电话、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假如是事业单位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就不需要供应税号。也不能给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扩展材料
依据财税(2021)106号规定, 鉴证询问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询问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托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材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看法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询问服务,是指供应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请依据上述文件详细范围,结合司专家评审的详细内容,判定能否属于鉴证询问服务的范围。若无法判定,可携带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公用发票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参考材料来源:兰州高校-关于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假如是事业单位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就不需要供应税号。也不能给事业单位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扩展材料
依据财税(2021)106号规定, 鉴证询问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询问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托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材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看法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询问服务,是指供应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请依据上述文件详细范围,结合司专家评审的详细内容,判定能否属于鉴证询问服务的范围。若无法判定,可携带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公用发票
参考材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参考材料来源:兰州高校-关于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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