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1、 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
2、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
3、 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
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5、 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
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3)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
2、什么是离休干部的离休费?
  答: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是指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3、军队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多少次调整?
  答:民政部门从接收安置军队离休干部起到2002年止,按照军地有关文件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作了17次调整提高。
4、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和发放范围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基本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基本离休费;1942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基本离休费。(文件依据:国发[1982]62号)
5、教龄护龄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教龄护龄津贴标准是:,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军队干部,离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其教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费基数;离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文件论据:中央军委[1985]8号,[1996]政联字第9号)
6、地区生活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各地区标准执行。(文件依据:[2001]政干字第479号)
7、 交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交通费标准是:A: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B: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个人用车自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164号)
8、离休干部探亲路费的报销标准是什么,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志愿兵),与父母(含配偶为独立生子女的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其探望父母的时间由每四年改为每两年一次,往返车船费按照现行规定报销。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24号)
9、荣誉金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荣誉金的标准是:荣获一、二级红星匣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0元。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1988]政老字3号、[1988]财标字04号)
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了暑降温费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20元、10元统一调整为60元。(说明:江西省执行每年六个月,即4~9月)。(文件依据:[2005]政干字第357号)
11、保留福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福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说明:含书报费18元)。(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2、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保留伙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自1993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
13、伤残保健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14、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活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205元、副军195元、正师185元、副师175元、正团165元、副团155元、正营以下150元。从1996年10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8]政干字第468号)
15、住房补贴的标准是从少,从何执行?
  答: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干部,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遗属35元。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7号)
16、公勤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公勤费的标准是:(1)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800元;半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2)护理费的标准是: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3)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依据:[2004]政干字第498号)
17、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执行?
答:自2003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咸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即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文件依据:[2003]政干字第49号)
18、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电话补助费的标准是:老红军每人每月13元,其它离休干部10元。自1997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7]政干字第469号)
19、水电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进执行?
  答:水补贴标准是:师职每人每月8吨、团职以下5吨;电补贴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16度、副军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职以下6度。从1997年1月起水电价格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20、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如何执行?
答:冬季取暖补贴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取暖地区范围,参照取暖地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取暖费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每人每月120元/年,不分级别年龄。具体文件待查)
21、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人职业津贴的标准是:正军每人每月380元、副军360元、正师340元、副师320元、正团300元、副团280元、正营260元、副营240元、正连220元、副连200元、排职180元。从1999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1999]政干字第149号)
22、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军粮差价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天粮食定量550克植物油50克、黄豆80克,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依据:[2000]政干发字第489号)(具体文件待查)
23、服装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服装费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为:热区43元,亚热区和温区44元,寒区50元,高寒区54元,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4、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标准财政拨款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中央财政拨款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自2000年1月起执行。(文件依据:财社字[2000]31号)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2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从2007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0元,退休士官每人每年250元。生活补助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随离休退休费发放。(文件依据:政干[2006]559号)
26、离休干部特需费的标准是多少,如何管理使用?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费标准:每人每年504元,经费由管理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文件依据:政干[2002]556号)(具体文件待查)
27、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有哪几项经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多少?
  答: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基本的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五项可以继续发给遗属。标准是以上五项为基数的6个月工资(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28、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的计发基数包含那几项经费?
  答:1、离休干部二项: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2、退休干部一项:退休费。
29、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荣誉金何地不再发给遗属?
  答:离休干部的这五项经费从离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第一个月发入6个月,到第7个月停发。(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30、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1、离休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遗孀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是:离休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有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2、离休干部遗霜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部分。(文件依据:政干[2006]23号)。
31、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战因公伤残和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以及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文件依据:[1996]政联字第9号)。
32、对年满70周岁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如何发放?
  答:对在1995年6月30日前年满70的离休干部,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后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执行。
三、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具体项目?
  答: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残废金(伤残保健金)、生活补助、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生活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
2、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执行什么生活待遇标准?
  答: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后,各项生活生活待遇昀按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安置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补贴。(文件依据:[94]财社字第19号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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