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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的不断拓展,催生了越来越多种类的虚拟货币,如Q币、百度币、比
特币(B i t c o i n)等。它们的使用范围也逐渐超出了虚拟商品的范畴,大有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渗透之势。在众多虚拟货币中,尤以比特币最为引人注目,其发展之迅速、影响之广泛,迫使一些货币当局开始思考是否应将其纳入监管范畴。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2014年2月,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表示将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并向在该地区经营虚拟货币的公司发放牌照;英国、德国也针对比特币的持有及交易的合法性和征税计划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人们不禁要问,货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比特币是否具备货币的本质特性?
货币的本质:一般授受性
众所周知,货币的产生源于专业化分工导致的商品交换对货币的需求。这个过程十分漫长,在不同的地
方、同一地方不同的发展阶段,货币的物质形态都不尽相同。但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它们都是“在商品世界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有五个职能,但基本职能只有两个,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其中又以价值尺度最为根本。货币的基本职能与货币本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商品,一旦成为货币,就必然具备这两个基本职能。正是这两个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的本质特性,即一般授受性。而货币这一本质特性的基本内涵是:价值标准。
所谓一般授受性,是指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具有的、人们既愿意支出(即“授”)又乐于接受(即“受”)的特性。它包两层含义,一是授,即商品购买者愿意
以之作为交易媒介来交换商品;二是受,即商品卖出者愿意接受它作为卖出商品的报酬,并相信可以随时随地用它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在当今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不具有使用价值,人们需要货币,是因为货币能被广泛地接受以用来交换各种商品和劳务(即具有一般授受性)。
一般授受性是货币的本质特性。任何物质,不论是有形的
还是无形的,一旦获得了这一特性,就具备了货币性;相应地,一般授受性的下降,就是货币性的弱化。当今任何一国(地区)的货币,无不由该国(地区)的法律所规定,并赋予它在法律有效区域内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尽管如此,货币的流通能力仍然依赖于社会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即使是法定货币,它的货币性仍然取决于它的一般授受性的强弱。如20世纪20年代初的德国马克,虽然是法定货币,但由于
发行量过大,货币价值迅速下降,以至于人们在商品交易中拒绝接受它,这样的货币本质上已不再是货币了;而当时的政府公债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由于其发行量较少,价值比较稳定,人们愿意接受它们作为交易媒介,这样的公债实际上已经成了货币。更有甚者,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香烟竟然成了货币,主要也是因为在当时香烟已经具备了一般授受性。
王素珍简历
王素珍,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局、金融稳定局,现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
从货币本质看比特币
王素珍
近
要回答比特币是否是货币这一问题,就要回答比特币是否具有一般授受性,或
者比特币是否具有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这一问题
2014年第9期主持人:纪 崴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授受性,这一点不因货币形态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遍运用和网络通信技术创新的迅猛发展,一些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并发展成为货币的替代品或近似替代品(如信用卡、预付费卡等),导致货币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但货币的本质特性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一般授受性”。无论是早期的实物形态货币,还是后来的信用货币,直至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以一串数字体现的电子货币(当然也属于信用货币,只是形态与早期的信用货币又有不同),其货币本质都体现在一般授受性上。目前各种形式的货币替代品之所以能够起到货币的作用,本质上还是因为它们具备了一般授受性。将来肯定还会出现其他形态的更为便捷的货币替代品,但无论形态如何变化,其货币本质特性是不变的。货币替代品如要发挥货币的职能,首先必须具有一般授受性,即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们既愿意“授”,又乐于“受”。
何为比特币?
“比特币”概念由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先生于2008年11月提出。2009年1月3日,第一枚比特币诞生了。根据中本聪先生的设计,比特币不依赖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而是一种运用开源的P2P(P e e r-t o-P e e r,即点对点)技术软件,通过特定算法计算产生的虚拟货币,且总量有上限。任何人,无论身
处何处,都可以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下载免费的P2P开源软件(即比特币运算专用客户端)并制造比特币(即“挖矿”),所获得的比特币存于其计算机的“数字钱包”里;也可以通过在比特币交易平台上进行注册,参与比特币的买卖,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他人无法识别交易者的身份信息。由此看来,比特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去中心化。这是比特币最核心的特点。目前各国(地区)公开发行的货币都有法定的集中发行方,而比特币不同。比特币是通过P2P网络中众多节点计算生成的,实际上就是一些复杂算法(哈希加密算法)的特解。而P2P模式意味着这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运行体系,没有集中发行方,因而也就不存在有哪个政府或机构可以控制其发行机制。
二是总量有上限。“挖掘”比特币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庞大的计算机“运算能力”不断求解的过程,其求解机制源自中本聪先生最初设计的规则——一种自动调整的算法,即自第一枚比特币诞生起,比特币数量就以约每10分钟50枚的速度增长;当总量达到1050万枚时(2100万的50%,约需4年时间),减半为25枚;当总量达到1575万(新增525万枚,即余量1050万的50%)时,再减半为12.5枚;……随着比特币总量的增加,新币制造的速度将减慢,后期的增长速度会非常缓慢,直到2140年达到2100万枚的总量上限。
三是交易匿名性。比特币的所有交易都记录在相应的分布式网络节点上,可以说是完全透明的。但比特
币的设计规则为此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所有比特币交易使用公共密钥,无须提供交易者的身份证明,因而可以实现完全匿名交易;比特币客户端可以生成无数个公共密钥,以帮助交易者通过一次一密的方式防止被跟踪。此外,同一个用户还可以拥有多个比特币地址,而且这些地址与用户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可以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很难知道一个用户持有多少比特币。
四是流通无国界。用户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对比特币进行管理,而且任何人,无论身处何方,都可以“挖掘”、出售、购买或收取比特币。在进行比特币交易时,用户只需输入其比特币的数字地址,点击“确定”,待P2P网络确认后,即完成交易。这一系列行为,没有任何国界限制,唯一条件就是要有一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
比特币是货币吗?
货币的本质是一般授受性,这一本质特性源于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那么,要回答比特币是否是货币这一问题,就要回答比特币是否具有一般授受性,或者比特币是否具有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这一问题。
比特币暂时难以成为价值尺度
所谓价值尺度,又称价值标准,是指可以用来度量商品价值的尺。用这个“尺”来度量商品的价值,得到
以货币单位表示的商品价格,使得各种不同商品在量的方面可以进行比较。有了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一切物品都可以用同一个标准来衡量其价值,从而大大简化了商品交换的过程。价值尺度不仅仅是货币的职能之一,而且还是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的前提条件。任何物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一旦具备了客观公认的价值尺度职能,并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即具备了一般授受性),就获得了货币的基本特性,也就成了货币。反之,任何现实中的货币,一旦失去了价值尺度的作用,其一般授受性也必将消失,这种货币也就不再是名副其实的货币。因为不能衡量商品价值的“货币”,人们是不会乐于接受的。当今各国(地区)货币当局大都以币值稳定为其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正是因为认识到货币作为价值标准这一基本职能的重要性。
比特币的特点使其暂难具备价值尺度职能。一方面,纵观全球各国的货币,其所代表的价值无不是由该国的法律所赋予的,并由此具备了价值尺度的职能。而比特币由于其去中心化的特点,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撑,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恐难充当价值尺度。另一方面,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其交换价值(或内在价值)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将无法作为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而比特币由于其总量有上限及交易匿名性等特点,吸引着大量炒家热衷于
比特币如何挖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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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使得比特币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比特币价格大幅度波动,有时甚至一天的波动幅度就超过10%。价格如此大幅波动的虚拟货币怎能成为货币呢?
现实中比特币在有限范围内起着流通手段作用
当货币被用来作为商品流通或商品交易的媒介时,它便执行着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在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是以自身来体现商品价值的。在实物货币阶段,货币本身就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在信用货币阶段,货币所代表的价值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这是由一国的法律所赋予的(其价值尺度职能由此而生)。作为商品交易媒介的货币是商品交易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货币所有者所关心的是,货币能否买到与货币价值相当的商品。
比特币由于不是某一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货币所具有的法定价值,在商品交易中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但它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流通,起着流通手段或交易媒介的作用。在虚拟世界,许多面向科技玩家的网站以及比特币交易平台都接受比特币交易;许多比特币交易平台还提供比特币兑换美元、欧元等服务。在现实世界中,个别商家已开始接受比特币支付,消费者只需将一定数量的比特币转账到商家账户,即可完成支付。更有甚者,2013年10月,世界首台比特币自动提款机在加拿大温哥华启用,用户可以通过该提款机,从自己的比特币账户中取出按比值对应的加拿大元现金,也可将现金存入比特币账户,打通了比特币与现金的互换通道。由此看来,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流通手段的作用。
比特币具有一定的价值贮藏作用
比特币虽不是法定货币,但却可以在有限范围内起着流通媒介的作用,这是因为比特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价值贮藏作用。在比特币的持有者中,除了少数真正喜爱比特币的极客外,绝大多数持有者都认为比特币总量有上限、未来有升值空间,他们持有比特币,目的是等待将来获利(而不是为了购物所需),相当于“囤积待售”。也正因为如此,比特币只在现实世界中很小的范围内充当了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现实中绝大多数交易仍然需要依靠法定货币来完成。也就是说,比特币只具备了一定的“一般授受性”,有人认为其将来可以升值而不愿意“授”,也有人认为其非法定货币而不愿意“受”(而且也正因为其非法定货币所以可以不接受),所以说,比特币仅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货币性,但因为其程度很弱,还远远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货币。
需要强调的是,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只是货币的附属职能,具备了货币附属职能的物品并非必然是货币。如有些非货币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价值贮藏功效,但由于它们不具备货币的两个基本职能,尤其是价值尺度职能,因而不是货币;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这两个附属职能亦如此。比特币之所以具有有限的货币性,也正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具有流通手段这一货币基本职能。
比特币的未来
如前所述,比特币在目前情况下难担价值尺度之任,虽在一定范围内充当流通手段,也仅是因为它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货币的部分附属职能,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比特币问世五年多来,因其独特而精妙的设计理念吸引了广泛的关注。近两年来,比特币应用范围和交易量不断扩大,使得一些监管当局再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德国议会于2013年6月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同年8月,德国财政部将比特币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纳税和从事贸易活动。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于2013年8月在一起比特币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畴;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2014年2月表示,将制定虚拟货币监管框架,向在该州经营虚拟货币的公司发放“比特执照”,并于3月表示将允许成立虚拟货币交易所。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于2014年3月表示,计划放弃对比特币交易征税,显示出对比特币的支持态度。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货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比特币也不例外。比特币要成为真正货币,也必将经历较长的时间历程。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比特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畴,比特币必将逐渐与认可国家的法定货币建立相对稳定的兑换关系,其一般授受性也将由此不断增强,直至最终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跨主权的世界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一旦比特币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且是世界货币),其内在价值或交换价值必将相对稳定(因为此时比特币与一些法定货币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兑换比率),再加之比特币的总量有上限,那么比特币对一国乃至全球的货币流动性冲击程度也是有上限的,只不过是在全球原有的流动性基础上增加了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而已。■
(责任编辑 纪 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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