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广东省有哪些大学
melogin cn>非常静距离陈思成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到开庭审理之前,为使案件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状态,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进行的明确争点、收集和交换证据等一切诉讼活动的总和。其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充分做好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于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提高庭审的质量。在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审前准备程序都是庭审前的前置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科学、严谨的审前准备程序是顺利完成庭审活动的保证。
谍战电视剧大全蛋糕店的名字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法院和当事人于审前所进行的准备活动,这些审前准备活动包括以下几方面:(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与义务;(3)认真审理诉讼材料,全面了解案情;(4)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追加当事人,确定案件的管辖,预收案件的诉讼费用等。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准备工作以法院准备各种证据为主,即由审判人员所作的各项准备,而较少的介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活动。这种审前准十大最丑建筑物
备程序存在以下弊端:
(一)在审前准备中,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不当。如《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在《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这些规定实际上相当于授权法官可以对实体问题进行预先审理,在随后的庭审中必应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结果,使庭审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举证、辩论等程序流于形式。同时,法官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审判活动,而当事人只起辅助作用。这不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这也有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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